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其他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四)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五)债务重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六)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七)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八)汇兑收益。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扣除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应依事先确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种类的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股息一般只向优供股股东支付。红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东支付的,比率并不特定,根据公司盈余情况由股东会临时决定的财产利益。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与利息不同,利息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股息、红利属于股东权益是股东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得到的财产利益,不能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扣除,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争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对股息、红利等收益造成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对于该项所得免税;也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从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的性质来看,将该项支出作为不得扣除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更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是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将其直接规定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不仅操作简便,简化征管,还可以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相反,如果允许该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利润中对投资者分配的数额;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会造成企业与投资人恶意串通,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股息红利发放,侵蚀税基情况的发生,将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不可能扣除的,这是由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但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金不同,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缴纳,是作为一般扣除项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各项税收滞纳金的提法,用语更为规范。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税收滞纳金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也包括其他税种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余下全文>>
五: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选 ACD
解析: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新注册的企业第一年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目前已经没有专门对新办企业的免税优惠,但是有一些其他的特定条件的优惠,具体可以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优惠一章,以及财税(2008唬001号等。
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
08年新实施的所得税税法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免5%,在平时还是按功25%预交所得税,到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才会按照20%来执行。
八: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国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九: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对吗
是的,原先外资企业有单独一套企业所得税法
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