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2015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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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目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余下全文>>

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具体情况。

三:求教 按照内蒙古2016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我应该赔付对方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36095元;

(二)采矿业:69216元;

(三)制造业:50937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4525元;

(五)建筑业:40935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46348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4820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6463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850元;

(十)金融业:80364元;

(十一)房地产业:4242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25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381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551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405元;

(十六)教育:7184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330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1421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3075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94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823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876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637元。

四:2015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最高能有多少钱

这个是根据责任认定等,来确定的

五: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和城镇有区别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颁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405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余下全文>>

六: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七:2013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26604元;

(二)采矿业:59874元;

(三)制造业:41708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59287元;

(五)建筑业:32715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72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5755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37631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30676元;

(十)金融业:67378元;

(十一)房地产业:3970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83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28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32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434元;

(十六)教育:56498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6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163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2104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5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921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717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382元。

八: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全部按城镇赔偿,还是有城乡之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不区分城镇和农村。

九:谁知道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的标准怎样计算?

1、计算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

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

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

2、赔偿项目及数额: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这些据实结算)赔偿丧葬费(2558*6=153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其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死亡补偿金(5530*20=110600元)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内蒙古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否不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都按城市标准赔

按照全国的叮定是区分的,农村户籍人员如果能够证明在城镇生活、工作、学习,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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