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

一: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我们税务所辖区内有一个民办学校,是1997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学前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阶段的全日制、寄宿制、封闭式管理学校”,未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至今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关于民办学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应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该校坚持认为,社会办学属于当前应当扶持的事业,《社会力量办学暂行条例》规定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盈利所得也只能用于学校的再投资发展,不分配,因此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民办学校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某税务干部 山东某税务干部: 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该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应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二: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余下全文>>

三:民办学校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怎么收的?

学校不属于企业,但是属于有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新企弧所得税法对此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所以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四:民办学校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学校不属于企业,但是属于有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所以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五:民办教育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民办学校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虽不办工商执照,但需各级教育局批准。 民办学校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3%(国税总局有文,培训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纳税)。民办学校的利润还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仅限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大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虽提供了教学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免营业税的范围。但也有少数民办学校争取到可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这类学校就可享受减免营业税。还可参考的文件有:国税函发(1997)156号、国税函(1998)749号、738号。这些文涉及到办学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办学按个体征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内容。民办学校不论是否办理工商执照,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可参阅国税发(1999)65号。如果是私人办学,就要缴纳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个体,要看其是否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如果不是,就涉及到缴纳所得税。

六:民办非企业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吗

要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如果你的单位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根据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现在可以去看看财税【2009】122号文件

七:如何免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将有法可依

民办学校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然如果你是非营利组织,你的收入属所得税免税收入,不用缴税!

八: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机构?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西安高校网 人气:172 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国务院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机构。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手续的规定。但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

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民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已经缺乏法律依据。

二、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单位性质问题已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国务院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考虑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门实际,建议市政府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余下全文>>

九:民办高校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没有明文

不缴纳

是社会非盈利组织

十:民办高等院校从事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不缴纳

是社会非盈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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