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物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怎么运作

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是什么?

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刘克平介绍说:“调解范围包括:物业使用、物业服务、物业交接引发的业主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记者了解到,该调委会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聘用证书。调解员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此外,司法局将对物业行业人民调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对调解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

程序方法:物业服务纠纷须一个月内调结

据刘克平介绍,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经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一般应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刘克平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刘克平还表示,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依据《人民调解法》,以第三方的身份,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矛盾纠纷和相关问题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

二: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怎么写

首先你要将现下主要物业纠纷梳理出来,然后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写方案。分类里还需最后加一种,其他突发特殊纠纷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物业纠纷会有哪些益处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但是,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四:如何建立物业服务机构三级矛盾纠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0〕6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组织作用,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物业服务纠纷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另一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依法调解原则。调解组织应依法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原则。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时,物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和支持。调解委员会应向纠纷当事人讲清政策依据和法律关系,提高调解成功率,减少司法诉讼率。

(四)快速、简便、经济处理原则。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物业服务纠纷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案情复杂,且社会影响较大的,也可以普通程序审理。

(五)预防与调解并重原则。各级调解组织既要重视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又要注重物业服务纠纷预防,做到定期排查物业服务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建立市、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

建立奉化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待市编委批准)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对全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和指导规则;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和论证;组织调解人员业务培训。建议市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法官或专业合议庭负责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并积极支持和配合调解组织,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指导调解工作;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可组织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镇(街道)联合有关部门,在依托已有调解组织基础上,吸纳物业管理部门及专业调解力量,组建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疑难纠纷的具体调解工作,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调解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指定1人负责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对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社区,可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组织,以预防物业服务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四、快速处理内容

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的主要内容:解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如物业服务费欠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等。

五、工作流程

(一)社区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纠纷快速处理申请,社区居委会应及时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上报属地镇(街道)调解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二)镇(街道)调解。根据......余下全文>>

五:如何依法调解物业纠纷

由于现在有很多的家庭都有饲养宠物,大多数的家庭都是饲养猫狗,而这些都是比较爱叫的动物,因此影响了别人的日常休息,经常受到投诉是肯定避免不了的。现在有很多的纠纷都是因为宠物扰民而造成的。那应该怎么去处理这类事情的发生呢? 受邻家宠物侵扰可起诉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执法力度,但执法过程中仍有很大难度。据市区一辖区派出所民警李警官介绍,针对养犬市民不系犬链遛狗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才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和罚款。“一些养犬人当面表示接受教育、积极改正,但事后依然我行我素。” 据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高明介绍,按照相关法规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发生犬只伤人的纠纷案件,经过有关部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诉讼到人民法院。”戴律师说。

六:行业协会与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司法所是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级调委会的人员就是司法所的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七:谁负责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时,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合法渠道如实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向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改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宜简单采取不交物管费的方式。因为采取不交物管费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利益,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会因此采用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的人多了,结果会导致小区物业管理进入混乱状态,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问题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查看原帖>>

八:建立健全什么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A   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 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运行多年,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前“三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及作用发挥情况仍不能乐观,当前各种调解主体单打独斗的局面仍未改变,三种调解方式相互协调配合、“无缝衔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一 、近几年民事纠纷概况   (一)从纠纷类型来看,农村传统纠纷仍占主要地位。农村新的矛盾纠纷的类型也逐渐增多,如宅基地纠纷、地企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劳资纠纷也不断增多。   (二)从纠纷主体来看,个人与企业、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三)从纠纷争执的动因上看,除利益之争,大多纠纷搀杂感情因素。   二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调组织在纠纷的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   (一) 法院诉讼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二) 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军。   (三)行政调解——社会治安矛盾调处的常规机制。     三、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解纷效率不高,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尤其是“三调联动”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缺乏充分的配合联系,不能完全及时、有效的回应社会和群众的需求。   (一)法院受案压力增大与非诉纠纷解决功能弱化。基于诉讼审判在社会公力救济途径中的核心地位,近几年来大量的案件不断涌进法庭,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法庭审判压力逐步加大。与此形成对比,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存在培育与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调解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调解协议效力缺乏必要的执行力导致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纠纷解决总体数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发挥对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补充作用。   (二)诉讼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主导功能的发挥。表现为:第一,诉讼解决纠纷成本高、周期长和刚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途径的不畅和阻滞。第二,诉讼调解形式的单一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实践中某些案件机械套用一贯的调解模式,调解集中于当事人到庭法官宣布开庭后至判决以前阶段,未能依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或者置于诉前和开庭前,调解成功率难有大幅提高。   (三)“三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已运作多年,但仍未规范化运行,发挥作用。首先,联动解决纠纷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第三,部分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督促其积极联动其他部门调处纠纷。最后,缺乏开展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的充足经费,除了联动程序运行需要专项经费支持外,对工作人员自身来讲未形成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多干少干一个样。   四、 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一)正确把握并夯实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机制。   对现行的法院岗位目标量化责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动调解纠纷工作、民调协议确认执行工作等等,作为法官的明确职责,实行量化考核,与法官的奖惩挂钩。通过制度设计,促成人民法院积极主导、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实现整体联动,功能互补。   2、多措并举提升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   一是试行建立民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余下全文>>

九:想和物业打官司,律师一直强,掉调解是什么意思

物业它们要看你什么官司一你要到各地方有个什么报价局(这房子末开工之前就报上去XX小区楼层多高多少钱一个平方。国家是不应超过它所报上的价格,你查一下多教它们百分之百退给你的,还可以赔偿损失费oK)市场楼价提前什么什么教,便宜都它们的骗销费者。

十: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