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法中,怎样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1.有权做出的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超越授权的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3.没有授权的由设立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鼎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出庭应诉有哪些

性的行政诉讼法新增加了一条。规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三: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得非常简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三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精神作出了解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笔者在第三本办案手记《对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质疑》一文曾经有过讨论。 首先,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也无法判断。同样,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是不是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同样也无法确定。结果,当事人起诉时往往很难确定适格的被告。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错列被告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也面临着同样的困难,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给诉讼活动带来了很多麻烦,人民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提出答辩,提出原告所列被告错误,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确实错列被告,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并重新提供起诉状,人民法院再将新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调整后的被告,被告再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工作量因此大增,而且常常会超过3个月审限。 其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没有行政机关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可是,司法解释规定以所属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机关是有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结果就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欠缺的职权得到弥补,人民法院并可能因此原谅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样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再次,有些机构可能接受双重领导,既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又是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这时按照上述原则就无法确定正确的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常见但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的问题。人民......余下全文>>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必须是什么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

五: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答复: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交警支队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 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过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时被告;3、行政机关因结构调整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主体为被告;4、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 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 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要 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警支队与刑侦、治安等部门不同,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交通管理方面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交通行政管 理的主体。法人不单是个公司法的范畴,国家机关也是法人,一般称为机关法人。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六: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权力

第五十八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据行诉法,

当事人 当然包括被告方。除了当事人可以上诉申诉外,64条里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监督权依法抗诉。

七: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法院会同意,诉讼结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违法的判决”即可。原告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旧不服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八:行政诉讼的被告仅限于行政机关,这句话对不?

不对。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baike.baidu.com/view/3049550.htm

九: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一般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只有一种情形海议机关会作为被告,那就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做被告。

十: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可以是那些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授权其内设机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

法律。

经复议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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