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得非常简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三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精神作出了解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笔者在第三本办案手记《对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质疑》一文曾经有过讨论。 首先,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也无法判断。同样,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是不是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同样也无法确定。结果,当事人起诉时往往很难确定适格的被告。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错列被告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也面临着同样的困难,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给诉讼活动带来了很多麻烦,人民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提出答辩,提出原告所列被告错误,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确实错列被告,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并重新提供起诉状,人民法院再将新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调整后的被告,被告再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工作量因此大增,而且常常会超过3个月审限。 其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没有行政机关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可是,司法解释规定以所属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机关是有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结果就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欠缺的职权得到弥补,人民法院并可能因此原谅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样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再次,有些机构可能接受双重领导,既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又是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这时按照上述原则就无法确定正确的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常见但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的问题。人民......余下全文>>
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答复: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交警支队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 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过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时被告;3、行政机关因结构调整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主体为被告;4、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 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 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要 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警支队与刑侦、治安等部门不同,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交通管理方面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交通行政管 理的主体。法人不单是个公司法的范畴,国家机关也是法人,一般称为机关法人。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四:行政诉讼法中,怎样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1.有权做出的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超越授权的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3.没有授权的由设立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鼎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行政诉讼派出所能作为被告起诉吗
仅仅作为您的参考 假如您觉得不对 可以不予理睬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该派出所应当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针对问题解答 很好
六: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
1、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受限制,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不排除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成为原告(此时他并不在行使行政职权)。
七: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首先要解决告谁的问题,即确定谁是行政官司中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以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复议,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列三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2.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只是再次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而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司法解释,该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也要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通常,具体行政行为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但也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该行为的审查就涉及与此相关的各个机关,所以要以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由该组织作被告。如物价检查所是事业单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管理行为案件的职权,因此,不服各级物价检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1)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2)行政职权合并,即该机关并人其他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机关;(3)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之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无论哪种情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规定都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办理,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为名义从事活动,从而亦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要以委托机关作被告。
八: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有几种
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有以下两种:
1、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九: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权力
第五十八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据行诉法,
当事人 当然包括被告方。除了当事人可以上诉申诉外,64条里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监督权依法抗诉。
十:国务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吗
可以做被告 但不能做被复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