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二: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公务员培训规定的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四: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公务员培训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08年6月27日。
六: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务员培训规定的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八:《公务员培训规定》是由中组部通过的吗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公务员培训规定》是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并签发《公务员培训规定》的通知,并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祝好运!
九: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及时间规定有哪些
一般是继续教育,有专题培训(十八大精神解读)和公共知识培训(舆情管控应急管理),具体安排由当地公务员培训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安排
十: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