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案例 辛普森为何在刑诉中胜诉而民诉中败诉呢?
我就按通俗的说法解释一下
按照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要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公诉人员要证明嫌疑人有罪,必须证据齐全,一点错误都没有,就算有一点点错误,也不能判定有罪。而公诉人员在取证的时候,出现了程序违法,也就是说,因为取证程序违法,所以取得的该证据,法院不得采用。这样的话,排除了这个证据,公诉人员的证据就不全了,也就不能判定辛普森有罪了,因而辛普森胜诉。
而按照美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的礌诉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只要绝大部分证据是合法的,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胜诉,而不必追求全部证据都被采用。上面已讲到,公诉人员收集的证据,除了那一项不合法不能被采用外,其他的证据全部都是合法有效地。因而,这些证据,在民事诉讼上,就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而辛普森的对方胜诉,辛普森败诉。
二:最近在写论文,关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论文,请大家帮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较全的网址,谢谢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下车时看到老太跌倒赶忙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判彭宇给付受害人适当补偿共45876.6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
此案中,网友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例2:天津许云鹤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3:武汉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汉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起。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了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对于李大爷子女的悲情泣问 ......
最近,又有一起 搀扶跌倒老人就医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判罚7万赔偿金的事件,发生地在浙江金华,涉案人士一个90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勘验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是吴俊东的三轮车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中院判决依据(原文):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据。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进行勘验;但是,法院的勘验的有一个必备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国案件中,中国前提条件显然依据不存在了。这也说所有交通事故转移到法院诉讼阶段的一个规律;他是,也说立法上把交警勘验结论作为法院诉讼阶段唯一法定依据的出发点。
既然交警在第一时间的勘验结论都无法证明责任的性质或者责任的分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法院按照轻重或者主次分配责任都是不适当的;换言之,是错误的。
我们再逐一剖析法院的这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学理论上是不是站得住脚: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余下全文>>
三:何家弘的学术成就
“错案为何能复制”,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26日 “刑事司法大趋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严惩不如严查”,载《法制咨询》2009第4期“反腐败:在严惩、严查与严防之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评刘立霞博士的新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载《法学》2008年第10期“论推定规则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8期“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论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整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享受法学”,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奥运规则》专题报道之一 奥运·法治·民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5期“提高渎职犯罪的‘风险成本’”,载《先锋队》2008年6期“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何家弘、何然合著)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从法律走向法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5期“证据法功能之探讨——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多种些活树 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人权语境中的“好人”与“坏人”——从钟南山院士被抢谈起”,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3期“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从正义女神的蒙眼布谈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何家弘、刘为军合著)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文书审与司法公正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论法官造法”,载《法学家》2003年5期。“2002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3年1期,何家弘,刘品新,刘为军“圈套、诚信与侦查法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期,何家弘,刘为军“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何家弘;姚永吉;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中国需要“法治”足球中......余下全文>>
四:请帮推荐几本能培养或者提高法律思维的书?
处理法律事务有时很单调,有时也很好玩.我认为:入手解决问题时,应该让自己超脱些,用纯粹第三人,以旁观者的眼光去考虑问题,就能轻松,轻松才能正确看待和分析案例;然后,再回到法律工作者来,严谨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这样效果好,也能使自己进入状态.上述想法供参考.
介绍几本林正编著,知识出版社出版,美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生涯的书籍。这些书结合传记、故事,我认为可以在消遣同时增长些知识。但愿符合你口味。
1〈美国盯客〉美国律师协会历届“最佳辩护律师奖”得主法律辩护经典案例选集
2美国律师协会(ABA)20世纪桂冠律师系列著作。
之一 《我反对》克莱伦斯斯。丹诺在被告席上
之二 《辩护狂》塞缪尔。雷波维兹的律师生涯
之三 《辩护律师永不停息》美国辩护大师路易斯。尼察法庭实战录。
五:诉讼案件中,能够被人民法院 采纳或认定的 新证据 具体的指哪些? 10分
摘一文供参考,有点长: “新证据”问题既是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新证据”的科学内涵,使“新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的适用,是当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中国待解决的问题。现行《证据规定》在“新证据”问题上虽然已突破《民事诉讼法》的局限,对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进行了具体化,并对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了明确,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原则性规定毕竟无法穷尽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证据”问题,导致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也产生诸多问题。本文从现行证据规则出发,结合案例,试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做一粗浅分析。 一、现行法源有关“新证据”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作出“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新证据”问题也有阐述。 可见,“新证据”问题并不是新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早已规定,但这种规定是笼统的,过于宽泛,对“新证据”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且对“新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适用采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提出前一阶段没有提出的证据,法官也必须任由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而只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二)《证据规定》对“新证据”问题的新突破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进行了具体化,并明确了相关程序性规定,赋予“新证据”以新的更为科学的内涵,并就其例外“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况作出解释。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单从字面上看,《证据规定》对“新证据”问题做出较《民事诉讼法》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且赋予“新证据”以科学的涵义,而其实质更在于克服《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糊规定,改“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适时提出主义。 二、各审判阶段“新证据”涵义的理解 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有关“新证据”问题作出立法层面上的规定,但原则性太强,难以掌握。《证据规定》对“新证据”的内涵加以具体明确,同时对“新证据”的适用程序问题也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但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案件有时非常复杂,且“新证据”举证问题可能贯穿于诉讼进程中的各个阶段而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整个诉讼时段进行分拆,具体到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在各审判阶段,“新证据”的涵义是不同的,以下就各审判阶段中“新证据”的涵义加以阐释。 (一)一审程序中“新证据”的涵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余下全文>>
六:请律师高人指点再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曾经被罚款,还能否出国
看你的违禁品是什么了,只要不是毒品等都不算犯罪记录证明。这个你需要当当地公安局去咨询一下。
八:自杀的法律认定 。。。。。小妹有问
这……好乱的案情……
首先,家人的证言不是说完全不能采纳,只能说是证明力比较弱,不是没有证据力。
其次,警方是会这样怀疑男方不是自杀而是他杀(这得看警察的智商了==!)。但是警察的怀疑和法院的定罪是两回事。
香港(英美法系)实行无罪推定,证明女方杀人的入罪标准为“毫无合理怀疑(without reasonable doubt)”。举证责任在控方。所以法官会告诉陪审团,如果你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可能”是罪犯也要判其无罪,除非100%认为其是罪犯。
我国大陆刑诉法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也就是说,入罪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什么叫“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决于法官自由心证。主要举证责任也是在控方,并不是说自己提供不了证据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大陆範我相信到了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会拼命想举出反证来反驳控方的。
九:我老公因车祸去世,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我们的女儿刚10岁,我带着女儿在城市生活,花费很大,公婆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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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请问,法律援助站(社团)有哪些有新意的活动可以开展?
案例讨论会可以采纳法官审案的模式,分成原被告双方,让成员们角色扮演,充分参与其中。
站庆:图片海报展;做纪念册;演讲赛“法律援助是什么?”;主题晚会;法援旁听;即热闹又能突出法援精神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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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名字:自由心证;星路律程;法意;援助之泪
其他的,我认为你的活动已经不错了,贯彻好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