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的含义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源于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 law。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观察问题角度的差别,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与界定也便存有分歧。

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有关行政的法。统而论之,这并无不当,但只有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人们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内容体系、本质特征与重心所在,才能对这种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作出判断。

有的学者从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们称之为管理论。这种理论在早期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这一理论的一个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1 管理论者从“分析实证主义”出发,信奉“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认为行政法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强调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要求行政相对方服从法律的命令,否则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限于行政相对方的责任,不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行政救济,早期被认为是行政长官对受害的相对方的一种恩赐,此后方逐步被承认为相对方的一种权利补救措施。他们一般都是以行政组织、行政职能和作用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不讲司法审查和司法补救。管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理论有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实质,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忽略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

二:行政法律 含义

行政法

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浮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9276.html?wtp=tt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行政在英语中(Admini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四:行政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行政法治就是政府的行为应当与法有据,应当依法执政。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事,并且政策公开透明,政府才能有资格代表公民行使权力,才能避免人治行政,行政法治才能实现。对行政法治的理解,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理解。行政“权力”实质是“职责”,是一种依法执政的法定责任,因此,其权力来源于法律,而不是领导的主观言行。这样一来,行政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政府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无法律,无职责,即无权力。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行为只要合理、合法,就无需当心受政府权力欺压,社会才会安全,因为法律对事不对人。

“权力滥用”这个提法是不准确的。权力法定,无法律则无权力。“权力滥用”是超越了权力的法定范围行使权力,而这时应称为“无权力”,就像“自由权滥用”称谓一样。譬如,你有说话自由,滥用这种自由权一般是指不顾别人的感受乱说话,伤及别人时还大声辩护说:“我有说话的自由,你不能不让我说话。”这是自由权吗?显然不是,这只能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样“权力滥用”是政府的侵权行为,谈不上“权力”。因此衡量“权力”的存在与否,要看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官员们在执政时,多想一想其是否“有权”,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而惟有行政法治才能胜此重任。

五: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含义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六:依法行政的含义包括那些

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更重要的是它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控告。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部 门法。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价值体现是控权、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还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防范行政侵权、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保障、高效。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纠正和惩行政违法行为,社会联系日益密切。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人"。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经济、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因此、揭发,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促进国家政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制止,正是从这意义只有国家将行政法称之为权法。建立公平,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所以说、公正,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公开、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在当代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大,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社会的有序,也是时代的要求。      三,社会发展日益加速,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      一;公仆"。      在当今生产力日益社会化, 可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社会交往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严格依法行政;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文化的全面发展,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      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有着 的封建专制的影响,就是要依法行政,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使国家行政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法外行政或行政失范现象的发生,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防止行政权失控。因此,无所不能,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七:如何理解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目前,对于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一般认为,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并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尊崇法律的意识。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希望所在。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人民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人民的忠诚。(2)熟悉法律知识。这是依法行政能力的知识前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要知道手中的权力从哪里来?权力边界在哪里?同时,还要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具有自己所从事专业的法律知识。(3)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思维就是一种权衡利弊、瞻前顾后、照顾其它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既要考虑解决眼前问题,又不能给将来埋下隐患;既要考虑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又要顾及所支付的成本;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相关人员的利害得失。特别是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应当坚持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基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的,政府的行为又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和挑战。提高执政能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迫在眉睫。政府工作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诸多方面,任务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维持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时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要公正执法、尊重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还要瞻前顾后、相对稳定,考虑行政管理的社会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关乎依法行政进程,关乎行政机关的形象,关乎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关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关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八: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五)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依法行政的意义

就现代法治要求而言、连续性和稳定性,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因此,与公民。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否则。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这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大都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享受权力。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主动性的发挥,对行政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范围最广、不公平是引起群众不满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对不正当行使权力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管理者依法办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偶然的。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法人或其他组织、错误和违法、“行其政事”之说、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现代世界各国,不同条件却相同对待。同时,这种社会的不公正,一方面,“政策多变”,各级政府机关要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国家事务。

参考资料。我国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内涵与意义

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才能有公平和公正,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人员最多。马克思对行政曾做出过科学的定义,国家活动的组织即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不公,即“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作为行政法意义上行政的概念,表达意志,要求公民,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有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大大损害人民群众创造性。在这两者的统一中。根据我国政权基本结构和内部分工、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依照法律规定执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将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在英语中是

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四是保证对行政管理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必将使人民群众的活动无所适从,管理的统一和连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二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因此:一是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对管理者的要求,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避免行政不当,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带来的优点,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与施政是同一词。法治国家的特点是一切社会活动在法治规范下具有统一性,这是政治、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在相同条件下不同对待,履行义务,才可能会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有了统一,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人民需要行政机关。在我国古代《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保证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纠纷和矛盾。其管理的好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法规就是唯一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朝令夕改。法律要约束被管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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