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申请条件

一:遗属补助金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二:办理遗属补助需要哪些手续?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补助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8]44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三:遗属补助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工亡供养遗属抚恤金与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何区别,当供养遗属生活有来源后,上述两种费是否要被取消。问题补充:如果这种生活来源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呢问题补充:要补充的内容

四: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需要什么手续

遗属补助申报材料说明

1、对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提供遗属本人的户籍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结婚证书(没有结婚证的街道开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证明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工资科校对审批。

2、对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需要到区劳动保险处开具未参保证明。

3、对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年龄满18周岁,如继续读书(本科以下含本科)的需要提供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学籍证明需写明入学时间和学制年限。

4、各相关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报电子文本。各单位到人社局网站下载填写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批花名册》一式四份单位盖章报工资科核批。

五: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申请

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爸爸去世了,他单位倒闭了,在社保局领退休工资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单位没有改制过,不能申请遗属补助,我们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没办法,现在的社会有些东西不争取的话,就是没有的,他们就是欺负好说话的人,这样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爷爷单位还在,这个还好办,问问单位的负责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样的

六:那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领取遗属补助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待遇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死亡的,其遗属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70元;对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增加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如遇有特殊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

(一)从一九九五年开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这次调整的基础上,按遗属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每年七月一日由审批机关调整一次。

(二)一九九五年以后工作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市、县同年度同类人员调整后的标准核发。

三、核定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原则

(一)遗属月定期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基本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原地区工资补贴之和计算,工勤人员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活工资)、原地区工资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教龄护龄、原地区工资补助之和计算)......余下全文>>

七:如何申请、办理遗属补助?

老人生前是企业拿退休工资,还是社保拿退休工资的。

如果企业就到企业申请,社保就到社保申请。

资料:符合条件遗属的身份证原件丁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证明关系(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证明。

八:办理遗属补助必须要火化证吗

是的,遗属补助就是亲人去世后才能获得的补助,而在补助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火化证的。

九:遗属补助与低保能同时享受么

要看遗嘱补贴超没超你当地的低保标准如果没超就可以享受。

十:武功县 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属补助金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如何申领?

遗属补助金申请需要的条件,申领流程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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