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的承包权 和经营权分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对承包经营权都作明确规定。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一般承包土地是为了经营土地从而获得收益。承包权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权利。经营权是从属于承包权的一种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实际上,除继承与赠与外,现阶段农地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形式。转包或出租是指承包方将一定期限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第三方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只发生转包或租赁等费用的价值转移,不发生权属变更;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互换涉及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该类方式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方式属于承包权股份合作,不需要进行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
参考资料:china.findlaw.cn/...4.html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全国人大网刊载土地承包法释义,针对你这个问题可以看看这段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转租等等。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愿的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这样的,例如,承包土地转包或者承租土地转租就是体现你说的那种意思:“(我以后还想务农,可以到期后从你手里拿回承包权,是这样么?)而你手里有很多土地经营权,你形成了规模种田?”,当然有的转包承包人等耕种一定规模土地,达到了种田规模了。
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才有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具体讲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实践中承包经营权权属冲突的现象不断出现,有的表现为承包合同的冲突,有的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的《土地清册》之间的冲突,有的表现为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冲突,有的则表现为承包合同、《土地清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者之间的相互冲突。但由于理论的模糊和法官们对行政机关的《土地清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作了定型化的认识,没有看清《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权利的证明与《土地使用证》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目前,大量的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仍被人民法院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定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农业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但其职权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备案和引导,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给予政策支持和行政上的监督,比如李某1994年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现向村委会主张,村委会不予理睬,张某找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余下全文>>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而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六:承包权怎样和经营权分离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建立分包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权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目前,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要求土地流转,改变“人均一亩三分地”土地细碎化现象。而很多农民担心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要不回来了,宁撂荒不流转。“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并存,严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是对农村经营主体变化、农地流转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适应性调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解放。
孙英辉介绍,二次分离是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下 ,适时调整土地产权关系,改善土地资源分配结构的内在要求,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而产生的变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承包”和“经营”两个要素,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可以转包、出租等方式让与土地经营权,同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才有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具体讲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八:承包经营权
这句话应该是这样理解:
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获得对承包内容的使用权利。
二是获得对承包内容的收益权利。
在原文中,“使用”与“收益”之间加了一个顿号,是标志前后两个代表权利含义的词组并列的关系。两个代表权利含义词组之前的“承包”二字,限定的是必须“承包使用”与“承包收益”。
仅供参考。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发包人应该指的是哪些人?
承包人:家庭承包中承办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