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区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安置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意义

健全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机制。一是安置小区建成后要尽快建立安置小区的管理机构,该成立居委会的要成立居委会;该建党支部的应建立党支部;该重新理顺村(居)民所属关系的要重新理顺村(居)民所属关系;二是把物管工作的重心全面向管理处和社区下移,职责下放,成立相应管理处室,加强领导,全面参与住宅区的交接验收、物管招标、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物管企业服务监督等工作;三是要帮助指导各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委的作用,受理调解物业投诉,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依法加强监管,同时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在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合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将其出租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二是对配置物业的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三是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经费用于物管小区的属于下水道疏通、电梯维护等公益管理方面的支出;三是加大对拆迁安置小区困难户的困难帮扶力度。

二:拆迁安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您好,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单位是开发商和当地政府,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找以上两者承担责任,注意质量保证期限,一般是两年,防水等是五年,超过保修期限的需要收费维修,但是主体结构重大质量可以终身问责。望采纳,谢谢!

三: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00分

大的方面有政策引导,实际当中需要双方坐下来多次地谈判,其中有人性化操作和其他。

具体涉及安置方案、原房面积、人口基数、人口结构、拆迁补偿、安置房源等,还有人为因数,平台上只能这样回答您。

四: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难在哪里呀?

安置小区的配套、户型等均和商品房、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先天不足此其一也;另安置户在拆迁和回迁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矛盾,此其二;另安置户大多数都是老邻居,一有消息都群起而上,容易存在群体性事件此其三也;其实和物业没什么关系,只是安置户们把种种怨气撒在物业头上罢了。

五: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目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

1.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而引发争议。 2.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

关于第一种纠纷,解决起来相对较为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第二种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了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实际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作为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因此,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使用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也不具有合理性。

因为,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商品房小区里有一栋后来发现是安置房?怎么办?

这是开发商钻空子的表现,不违法,但可以去谴责他们

七:拆迁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单位是开发商和当地政府,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找以上两者承担责任,注意质量保证期限,一般是两年,防水等是五年,超过保修期限的需要收费维修,但是主体结构重大质量可以终身问责。

八:买安置小区的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有。可以办到房产证,建房证是指政府补了一块地给他,简称房屋后可以办到房产证。安置房现在还可以自由流转,并且税费还不高。可以买卖,建议委托律师参与,可以参与买卖,减小风险。

如满意,请采纳!

九:拆迁房屋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二、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四、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五、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六、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余下全文>>

十:拆迁安置房的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根据你的叙述可以认为该房屋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立即向烟台市建委建筑质量监督办公室投诉,反映问题,求得解决,千万不可贸然入住,让问题持续发展,使之变得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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