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0急救站需要什么资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 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二:《三甲医院建设标准》出自哪里?是什么文件规定? 5分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是卫生部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共7章72节,设臵391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6节354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 :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
1.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2.重点专科条件:
(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 (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
(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3.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4.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5.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按卫生部1979年《关于综合医院编制》规定,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三、管理水平
三级医院必须实行科室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医院院级领导班子要做到:结构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相称、工作要协调、效率较高。院长和......余下全文>>
三:哪些建筑规范2014年实施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939-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10-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5,《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908-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8,《电动伸缩围墙大门》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154-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04-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11,《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9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14《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07-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四: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建立科学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协同医疗救治体系,最大限度地缩短早期救治时间,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致残率,有效降低疾病负担,现就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急诊急救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有关要求,合理设置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使急救中心(站)辐射半径合理、出车及时。急救中心与医疗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简称网络医院)要建立信息衔接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救护车车载信息及时传输至要送达的网络医院,形成科学的院前医疗急救和网络医院间转诊、接诊流程。网络医院要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加强急诊科建设,提高急诊救治能力,为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二、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网络医院要加强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放射学专业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救治能力。网络医院要建立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绿色通道,按照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开展早期再灌注治疗,须进行心血管、脑血管介入、手术治疗的患者,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转运至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医院。网络医院要逐步完善并形成胸痛中心、卒中中心诊疗模式,缩短再灌注治疗时间,进一步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水平。
三、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质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行业组织、质控中心等专业作用,加强对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开展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确保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具备医疗救治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逐步形成规范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诊疗模式。要将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名单以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组织制定的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附件1)和急性脑卒中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附件2),定期组织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协同的医疗救治体系,保障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四、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和急性脑卒中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加强对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规范化治疗的培训,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早期识别、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各流程无缝隙衔接,医务人员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要加强面向社会的健康知识和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降低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提高患者及时就诊意识。
2015年3月11日
五:国卫办医函2016 20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建立科学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协同医疗救治体系,最大限度地缩短早期救治时间,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致残率,有效降低疾病负担,现就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急诊急救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有关要求,合理设置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使急救中心(站)辐射半径合理、出车及时。急救中心与医疗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简称网络医院)要建立信息衔接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救护车车载信息及时传输至要送达的网络医院,形成科学的院前医疗急救和网络医院间转诊、接诊流程。网络医院要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加强急诊科建设,提高急诊救治能力,为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二、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网络医院要加强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放射学专业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救治能力。网络医院要建立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绿色通道,按照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开展早期再灌注治疗,须进行心血管、脑血管介入、手术治疗的患者,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转运至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医院。网络医院要逐步完善并形成胸痛中心、卒中中心诊疗模式,缩短再灌注治疗时间,进一步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水平。 三、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质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行业组织、质控中心等专业作用,加强对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开展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确保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具备医疗救治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逐步形成规范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诊疗模式。要将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名单以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组织制定的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附件1)和急性脑卒中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附件2),定期组织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协同的医疗救治体系,保障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四、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和急性脑卒中患者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加强对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规范化治疗的培训,提高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早期识别、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各流程无缝隙衔接,医务人员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要加强面向社会的健康知识和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降低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提高患者及时就诊意识。 2015年3月11日
六:如何提升院前急救能力
【摘要】 文章通过近几年急救出车、高发病种等各项数字,说明了急救医疗的增长势头,百姓对急救医疗的强大需求,但与这种强大需求不协调的是当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疗发展的滞后性,与当前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制约着院前急救能力的提高,阻碍急救事业的发展。文章从专业队伍不稳定因素;院前急救规模和能力问题;院前急救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完善;社会急救培训有欠缺四个方面阐述了制约院前急救能力提高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是指急危重病人、伤病员进入医院急诊室以前,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西方的一位急救专家vogt曾说过“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说,最大的威胁不是家里失火,也不是马路上的罪犯,而是不能在生死攸关的几分钟内得不到急救医疗”。可见急救医疗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阶段,各种突发性疾病的增加,各种意外以及交通事故频次的激增,对急救医疗的需求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从赤峰市急救中心接诊情况来看,2004年急救出车5384车次,急救病人3511人次;2005年急救出车6237车次,急救病人4547人次,较2004年分别增长15.8%、29.5%;2006年急救出车6933车次,急救病人4737人次较2005年分别增长11.15%、4.11%。经统计2004—2006年赤峰急救中心前4位病种依次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急性脑血管病、创伤、心脏疾病等,秋冬季心脏病相对增加,创伤相对下降,其中车祸、心脑血管疾病、创伤占院前急救总量的60%左右,已成为目前院前急救医疗的主要救治病种。在我地区院前急救的服务对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急救对象的48%。从全国来看,对院前急救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然而,与这种强大的需求不协调的是当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的发展滞后性,与当前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社会和百姓需求,如不能加以妥善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制约着院前急救能力的提高,阻碍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专业队伍不稳定,人才培养难度大,专业化水平不高。院前工作有别于院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是服务对象没有限制性的疾病分类,有诊必出是原则。其次是执业地点在病人家中或公共场所,缺少必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其三是工作没有规律性很难计划,既有脑力劳动更有体力劳动。加之专业面广,危险因素多,福利待遇低,不被人尊重等因素,使得正规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医生几乎没有人愿意到急救中心工作,即使大专学历的医生也不安心在中心工作,致使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化院前急救医疗队伍,尤其是医生队伍,加之历史的原因导致医疗急救人员学历层次低,缺乏系统的临床培训,业务水平较差,是制约院前急救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院前急救规模和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卫生部颁发的标准,城市每5万人需配备1辆救护车,每辆救护车配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各1人,各地区根据城市的规模对照此标准均难以达到,老百姓要急救车难和回车现象普遍存在。现在全国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设备数量不够,监护型救护车少,经费投入不足,使之应急工作能力跟不上需求,造成我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质量较低。
3、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国家权威性的行业统一标准。发达国家在上一世纪中后期已普遍实现了急救医疗立法,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相对滞后,迄今在急救医疗立法方面几乎是空白。目前,我国对院前急救医疗缺乏科学的规范和统一的行业标准,从业机构的准入制度,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及培训,救护过程的标......余下全文>>
七:室外泳池设计规范有哪些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以规定的各种姿势划水前进或进行活动的水池公共泳池公共游泳池的平面尺寸及水深宜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2池宽按2.0~2.2m的倍数设计。池长应采用50m或25m;3一座池内应分设浅水区(水深1.0~1.4m)和深水区(水深大于1.4m),分界处应有明显的标志。 流水池水深不大于1.2m;造波池池底为斜坡时,其坡度不大于8%,且水深不大于1.8m;成人滑梯水池水深为0.8~0.9m;儿童滑梯水池水深不大于0.6m;儿童涉水池水深不大于0.6m;幼儿涉水池水深为0.25~0.3m;特殊形式的水滑梯(如上抛式)水池水深不大于1.5 m;戏水池水深不大于0.8 m应采用池岸溢流式溢水方式。应有必要的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器材库、办公室、急救室、售票室等辅助设施
八:无障碍通道坡度应小于多少?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提示盲道的长度宜为4—6米。
5.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m—0.60m提示盲道。
6.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级政府办公、各级司法部门、企、事业办公、各类科研、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等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7.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和服务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建筑入口及门、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水平与垂直交通、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位等相应设施。包括百货商店、综合商场、自选超市、菜市场、餐馆、饮食店、食品店、金融、邮电、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殡仪馆建筑等。
8.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文化和纪念性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纪念物等建筑。
9.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观演和体育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余下全文>>
九:西南健康医疗城设强电计单位
目录
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1
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 年讨论稿) ......................................18
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19
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26
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34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 ......................................................39
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 ..................................................................45
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 ..........................................59
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 号,
含装备标准) ...................................................................................60
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准) ..............................................62
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 ......................................................70
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