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如何看待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6-11-09 09:24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时表示,民办教育将实施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过渡期。

那么,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据悉,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分类管理登记不设立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记者 张航)

二:与老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变化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 有什么解读

现在今年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来以后,民办教育更会上一个更告诉发展的一个过程,但是任何一个行业只要出现告诉发展,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龙混杂的局面,现在挖煤的人都在跟我讲办幼儿园好,这就对教育行业出现冲击,他的冲击可能在两块。第一块,对你的专业的冲击,现在就是一个浮躁的社会,大家做任何事情先讲的就是商业模式,赚钱,比的就是谁的模式好。第二个,谁几年能上市,这也是现在大家讨论最多的,其实做教育反而要背道而行,如果你天天想着上市,天天想着商业模式,教育的本质就不存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出来以后,教育确实当产业来做了,但是他仍然是教育,仍然是教育产业,所以我觉得外行人进到教育行业,对我们教育行业整个操作的冲击是巨大的,他是会按照他以前的企业的操作模式来操作教育。然后第二个,外行人进来之后,大面积的人认为幼儿教育是一个好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大家都来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就会出现过剩,今天是幼儿园供不应求,明天是孩子供不应求,到那个时候也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师资力量更是供不应求,会出现投资人是外行,老师也是外行,因为没有这么多的学前教育老师供应你来使用。中国现在专门做学前教育的大学屈指可数,大学里面有学前教育的又有多少个,学前教育占了重要比重的又有多少个,幼儿园高速发展,会出现人才和幼儿园的高速发展完全不匹配,你会发现,幼儿园装修的富丽堂皇,幼儿园的老师一塌糊涂,所以这也是我创办华师聚优最想做的一件事,之前我们为什么一直在办幼儿园,现在我来掉头做这件事最核心的原因,其实我们幼儿园也遇到了高待遇招不到老师的问题,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我们来面试老师,而是老师来应聘你的问题,所以这个对管理者也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那我们如何适应新一代的就业的潮流、新一代的人的思维的潮流,然后去做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余下全文>>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有什么好处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3部法律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有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六:如何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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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乘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基本条款,比如原则这些不用重新修订。

具体条款,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

比如原来民办学校的创校条件,可能放宽了,也可能收紧了。

对民办学校的师资和要求可能也有变化了

民办学校的规模是,经费,生源,肯定在不同时间是变化的。

八: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因、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概况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它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二、中国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余下全文>>

九:《民办教育促进法》对k12有什么影响

第五十条 新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法规、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可以接受公民、扩建民办学校,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出租,并予以表彰。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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