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评估报告

一:应对突发事件的问题 5分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基础支撑,努力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和措施到位,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要相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社区)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深入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预案编制规划和上级要求,市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的要求,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等单位要抓紧编制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着力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预案建设,尽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应急预案体系。2008年11月30日前,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企业单位要完成预案编制工作。具体框架可参照《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村(社区)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学校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和《企业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附件1)。同时,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备案,国有控股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办备案,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工作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安监局、教育局、国资办在2008年12月5日前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其应急预案的完成情况(市应急办传真:86861000;联系人:李震宇,叶志伟;联系电话:86860521,86860523)。市应急办要加强全市范围内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把各级各类预案衔接好、管理好,加快应急预案信息化步伐,提高应急处置辅助决策水平。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和职责落实。

(三)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整合我市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一要加强与驻澄部队、民兵、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等骨干队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市城管、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安监、人防、海事、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分别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并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要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要以公安民警、安监、城管、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志愿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等为依托,村(社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以社区民警、民兵、物业保安等为依托,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应急队伍平时应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余下全文>>

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资质吗

不知道

如果是环评的风险评价章节,也算是环评,肯定需要资质。但是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不属于环评吧

三:是不是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企业才需要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不局限于这个清单,“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原文是这么写的,如危险化学品的、危废废物(矿物油、喷漆、乳化液等等)...都需要评估。临界量用来计算Q值的,就是是否超过无影响。可以联系环评机构编制也可自行编制,但要专家评审。

四:遇到突发事件怎么办

2007年8月30日国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谓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该法三级、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五:国家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余下全文>>

六:乡镇怎么样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结

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科学组织、依法应对、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荣县府办函〔2008〕1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荣县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镇司法所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讲座、制作张贴宣传画报、知识读本等形式,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深入到社区、深入到学校。 (二)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单位、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培训活动,使行全体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应急财政投入、物资储备、通信保障和巨灾风险保险等措施,努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镇政府是我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镇长李晓明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镇政府各部门、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庭、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属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会商制度,适时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协调部署阶段性应急管理工作。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 (二)修订完善预案体系。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和《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类工作预案。严格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为预案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要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1日前对上月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镇综治办(联系电话:6700053)。 (四)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各部门、村(社区)、驻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本区域......余下全文>>

七:国家建立什么风险评估体系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八:哪些方面专家可以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 5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九:12·3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事件反思

加强对大人流场所和活动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这起事件暴露出公共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盲点,特别是对无主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准备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要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严格依法审批,切实落实相应监管和防范措施。尽快制定出台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管理,填补无组织群众活动的管理空白。对照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本市各景区要抓紧核算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在6月底前完成对旅游景点、商业设施、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学校、地铁、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安全检查,梳理风险隐患清单,落实整改治理措施。要督促相关经营和管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最大人流承载量、限流措施和疏散路线等具体内容,做到“有组织活动有预案,群众自发活动也要有预案”,尤其对活动变更要做好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根据应急预案,落实活动场所的供水供电、临时厕所、移动通信等基本保障措施。各区县要在年底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区县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明确管理单元牵头主体,做实特定区域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监测预警,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防范能力这起事件反映出,相关管理部门对监测信息研判不够、对人群高度密集产生的后果估计不足。要健全“谁主管、谁监测,谁预警、谁发布”的预警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标准和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要时段的现场情况监测,结合大规模人员聚集、大流量交通等情况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限流、划定区域、单向通行等交通管控措施,重点加强台阶、扶梯、连接通道等特定区域的人员流动管理。要适时在全市重要场所设立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充分利用应急广播、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和相关提示,规范引导市民游客采取合理避险措施。要利用大数据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沟通。加强应急联动,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这起事件表明,“条块分割、条线分割、各自为政”依然是城市运行管理亟需破解的难题。要结合这起事件教训,近期抓紧组织修订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应急联动体制机制和响应程序,强化指挥协同,提升应急联动处置效能。要加强应急队伍训练和管理,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特别是要针对轨道交通、高层建筑、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专项处置和救援训练及演练,确保现场处置和救援有序高效。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后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同级和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避免信息迟报、漏报,杜绝谎报、瞒报。加强宣教培训,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教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常抓不懈。要充分发挥“5·12”防灾减灾日等公共安全宣传活动作用,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要扎实推进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社区(乡村)、进企业、进学校”,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区(乡村)组织的防灾宣传活动,督促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大中小学安全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紧研究制定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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