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能不能判决适用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指导精神,对民事审判具有参考价值,在实际审判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可以直接适用相应内容。
因为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参考。
二:最高法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效拉
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可以作法律依据吗
仅作为参考,不可以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
五:2015全国审判会议纪要何时实施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4月19日实施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六:/《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怎么理解 5分
不能。
该会议纪要的用意,是要明确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攻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发包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后果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发包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
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到哪儿找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指导精神,对民事审判具有参考价值,在实际审判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可以直接适用相应内容。 因为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参考
九:省高级法院印发的《民事审判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和《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的通知全文,跪求。 5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