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力的属性

一: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1、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2、不的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从其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下列选项中的哪几种类型?

全选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分别有哪些,分别行使哪些权力? 30分

1、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法律修改、制定

2、主席,也就是党委这块,主要是领导和决策。

3、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国务院就是政府的最高老大,行政职权。

4、法院,检察院,审判和法律监督。

四: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厂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参考资料:iask.sina.com.cn/b/5568158.html

五:依法行使权力的四项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有人在该两项原则的基础上,还概括了其他的原则如行政应急性原则或责任行政原则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对国外依法行政原则的考察和对照,笔者以为,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是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法治经验并吸收其合理和积极因素的。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将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分解为如下四项子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且这四项子原则还可再演生出若干从属性原则而各有其丰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六:权力的基本定义

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以正向运作。1、权位,势力。《汉书·游侠传·万章》:“﹝ 万章 ﹞与中书令 石显 相善,亦得 显 权力,门车常接毂。”唐 柳宗元《柳州司马孟公墓志铭》:“法制明具,权力无能移。”2、指有权力。清 俞樾《茶香室续钞·祝月英》:“ 卢孝 妻 祝氏 月英 。 孝 聘其姊,为权力者夺去,父母以 英 续盟。”3、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七: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权利可以是叫行政权力吗

国家权利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利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行政机关:指的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履行国家行政职能,实施各种行政行为。

综上,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权利不是行政权力。

八:人大代表行使的是代表的权利还是行使人民的权利

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独特性。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独特身份所特有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代表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职务,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过程中是平等的。这一特征表明,代表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基于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它不是由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权力,见上述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并且相应地,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其法定的义务(而非责任)。

第三,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人民性。从其本质属性上说,代表权利是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过选举产生的,是选民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人大代表来行使,并通过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而,代表权利是选民部分权利的集合,其本质仍属权利范畴。

第四,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融合性。人大代表的权利来自人民,是受人民委托依法行使的。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放弃人民委托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否则就是失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义务。这也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五,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与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衔接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有赖于每位人大代表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或者说,只有人大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直接行使的是代表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代表只有成为集体时,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或者说通过行使“代表权利”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上升和转化为国家权力,不具有强制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大集体有权,代表个人无权”才是有道理的(这个权只能指权力)。

九: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权利的国家机构有哪些?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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