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力的属性可分为

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从其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下列选项中的哪几种类型?

全选

二: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1、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2、不的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分别有哪些,分别行使哪些权力? 30分

1、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法律修改、制定

2、主席,也就是党委这块,主要是领导和决策。

3、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国务院就是政府的最高老大,行政职权。

4、法院,检察院,审判和法律监督。

四: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大致可分为哪几大类急急急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是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宪法在限定公民概念的同时,具体地规定了我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

下几类:(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

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

自由。它包括下列内容:(1)平等权。现行宪法在“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指的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

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

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

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

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

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

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

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的最主要

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主要

的途径。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人民通过依法选举人民代表或者被选为人民

代表组成全国的和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

权力,从而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3)公民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

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补充。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政治自

由才能更好地行使政治权利。没有政治自由也就不可能

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为公民规定了广

泛的自由,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是我国民主制

度的又一重要表现。(4)公民有批评、建议权,有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这种

权利,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

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而且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

偿的权利。(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要求,任何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

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宪法规定,宗教团体

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三)人身自由权利。包

括:(1)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并且规定,禁止非法

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余下全文>>

五:沧州有 七厨房快餐店吗??? 谢谢

没有,至少沧州市区没见过,下边县里就不知道了。

六:领导者的权力有哪些?

职务权力zhidao.baidu.com/question/12352094.html

奖励权 强制权 法定权等

个人权力

专长权(知识、经验)

个人影响权(思想、道亥等产生的敬佩、模仿等方面的影响力)

七:权利是什么?

权利

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本文通过对「权利」一词在晚清文献和《新青年》杂志中使用时的意义分析,以及初步统计研究,试图揭示中国现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个人权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1915年间,自主性的理念适用范围从国家(群体)拓展到个人,这一时期「权利」的意义比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义。由于中国文化中任何正当性都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政治文化离不开道德判断,中国人难以接受某种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理念。新文化运动是塑造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关键时期,本文选取《新青年》为个案,对其使用「权利」理念进行意义分类及初略统计,并与晚清、辛亥时期「权利」观念的意义比较。我们发现五四时期「权利」观念日益道德化,权利一开始被当作一种新道德,人们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这种意义演变是以《新青年》为代表的部份知识分子抛弃自由主义、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关键词(「权利」)的意义分析和统计,并结合思想史内在理路的疏理,来探讨中国现代政治文化形成。我们力图将某些重要观念在中西不同文化价值系统的原有意义及翻译传播同重大历史大事件对人思想的冲击结合起来考察观念演变。

一、从严复对「权利」的翻译讲起

1896年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用「权利」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当时他就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在英文词源中,自九世纪起至今,rights核心意义均为「直」和「尺度」,从中可引出「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严复认为:用权利来翻译rights,是以霸译王;经过深思熟虑,严复主张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在弥尔On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严复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一百年过去了,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并没有为中国人所接受。为甚幺今天中国人用权利来代表rights?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翻译中用词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去考察权利这个词在过去一百年中意义的变化,并将它同rights的意义在西方语境中的演变作比较,就可以揭示出中国文化在近现代转型中是如何选择性吸收西方理念的。

众所周知,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即它指那些合法性正当权力和利益;第二个层面是普遍价值,它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核心概念,其含义为「个人的自主性」;它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例如,当人们强调拥有某种权利时,是注重每个个人的独立自主,并不涉及这些行为应不应该,或是好是坏。权利主张人的自主性具有非道德的合理性。即并不要求在自主性名义下人的行为都是好的、向善的;只要这些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规则),人就有权做这些事,权利保证了这些行为的正当性。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今天西方政治哲学家在界定权利时,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权利具有甚幺意义上的道德含义,并把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也归为伦理学。但是必须注意,今天政治哲学家在讨论权利的道德属性时,道德的定义已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根据康德的定义,道德是「向善的意志」。而今天政治哲学家所讨论的权利的道德属性,大多属于麦金太尔所说的「规则......余下全文>>

八:社员权的性质

社员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也是争议很大不为人们熟悉的民事权利。通过考察它的产生过程,得出了社员权最早产生于日耳曼法的结论。在现代社会,社员权有其存在价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社员权的概念,存在着权利说与地位说,权利说又分为混合权利说和小民事权利说。这些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社员权的性质上,学者们更是各持己见。社员权作为一项新兴独立的民事权利,有其独立的品格,与财产权、人身权相并列。侵害社员权的行为,可进一步分为社团、社员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

害。社员权的保护可以通过自我保护和公力保护实现。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典草案中,并没有社员权的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社员权应当进入民法典。社员权规定在“法人”章节为宜,同时在“民事权利”章节中宣称自然人、法人享有社员权。

[关键词] 社员权 产生与意义 概念与性质 法律保护 立法建议

德国学者Habersack认为,“社员权亦属一项值得作深入研究之问题。” 在我国,探讨公司股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合作社社员的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成员的权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的性质时,都有学者主张“社员权说”。但是,对于什么是社员权,它具有什么性质,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此,本文先围绕社员权的产生和现实意义展开,后重点阐述社员权的概念和性质,最后对社员权的保护和立法略陈管见,求教学界贤达。

一.社员权的产生与现实意义

(一)社员权的产生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其产生和形成都是经过漫长地酝酿,绝非立法者瞬间观念的产物,实乃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之必然情事也。社员权亦不例外。

社员权,社团法人 的伴生物也。“人类在社会生活上须组织各种各样的团体,然该结合有二种类型——即合伙与社团。”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社团很早就产生了。在西方,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在中国,“‘社'为吾国固有社会中人民集合的单位,在公法或私法上,均起源甚早。” 然而,古代中国,由于诸法合体,私法极其不发达,虽有社团现象产生,但断不可能产生社员权,更不可能形成社员权理论。社员权及社员权理论实乃西方舶来品,无可争议。然则,社员权及社员权理论,于西方何时产生,也是一个不确切的问题。我国学者大都认为,社员权学说为德国学者Prenaud 于1875年首倡。但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尤其是大陆地区学者在介绍社员权学说时,主要是围绕股权的性质争议展开的,认为Prenaud首次主张股权为社员权说,但对于社员权理论本身为谁所首倡,并无说明。所以,社员权理论为Prenaud首倡的提法是缺乏充分证据的。

从渊源上看,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社员权产生于日耳曼法。李宜琛先生在《日耳曼法概论》中将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进行比较,认为“罗马法为个人的,而日耳曼法则为集团的”。 他认为,罗马法把法人拟制为个人,其组织人员仍处于个人地位,“法人之观念,虽经渐被是认,然亦不过拟制为个人,从而赋予人格而已。” 相反,日耳曼法不但承认团体人格,并且肯定“团体构成员之地位”,赋予构成员“团体中权义之资格”,享有和履行构成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日耳曼法上并无所谓‘人'之抽象的概念。凡国民之一员,皆具有取得国法上权义之资格。凡团体之构成员,亦皆有取得其团体中权义之资格。且团体不惟为各个人之总合,且系独立享有人格之实在体,而非法律拟制之个人。其各个人于其个人地位而外,更各有团体构成员之地位。” 所以,日耳曼法中团体构......余下全文>>

九: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权利可以是叫行政权力吗

国家权利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利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行政机关:指的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履行国家行政职能,实施各种行政行为。

综上,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权利不是行政权力。

十:所有者权益,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每题均有2个以上的答案,请答题时只用回答题号和答案即可,不要重复抄题)

1.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 A.B.D )。

A.资本公积 B.盈余公积 C.应付股利 D.未分配利润

2.股份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股、( ABD )。

A.法人股 B.外资股 C.职工股 D.个人股

3.库存股主要用于( ACD )。

A.以股份支付奖励职工 B.增加注册资本 C.减少注册资本 D.减少实收资本

4.行权日是指( BC )行使权力,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A.股东 B.职工 C.其他方 D.债权人

5.盈余公积可以用于( ABC )。

A.弥补亏损 B.转增企业资本 C.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D.发放职工奖金

6.( BC )可以转作资本。

A.资本公积 B.法定盈余公积 C.任意盈余公积 D.未分配利润

7.下列事项中,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 A D )

A.接受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B.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C.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D.企业实现净利润 E.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8.盈余公积可用于( ABC )。

A.支付股利 B.转增资本 C.弥补亏损 D.发放工资 E.转增资本公积

9.以下项目属于留存收益的有( BCE )。

A.实收资本 B.法定盈余公积 C.任意盈余公积 D.资本公积 E.未分配利润

10.投入资本按投资形式分为( ABCE )。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实物资产 D.长期借款 E.无形资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