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种类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余下全文>>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所谓自愿,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下签约。所谓公平,合同条款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同时权利、义务。所谓合法,合同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签署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这样的原则,合同则无效。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上述这些合同法原则对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实联系,两者是相互相成,不可分割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作用,同时也是合同法的补充法条,可以弥补合同法的漏洞。

五:合同法中违约责任采用什么原则及意义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应该是严格责任,不是过错推定。正如你所说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本不考虑过错问题,所以并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问题。有了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这显然是严格责任。当然,严格责任是一般性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诸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仍然是以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请采纳,谢谢

六:合同解释原则的主要原则

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的规定,可看作是肯定了体系解释原则。 关于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的理由,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自然需平等对待,视同一体。其次,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因而,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生不该有的误解。第三,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的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诸如双方的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特殊信用要求等。因此,在确定某一条款或词语的意思过程中,应该把这些材料都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通过其他合同成分中证据材料的帮助,明确争议内容所具有的意义。第四,订立合同,要求当事人把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毫无遗漏地落实到书面上是非常困难的,当合同的某方面内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整体地把握合同内容,或者进而联系该种合同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来理解合同,都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三、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指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我国法律应确认历史解释原则,借鉴其合理成分。 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与具体目的。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粗略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它可以分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 2.当事人双方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例如,甲与其单位订有委托培养合同,合同载明“学成回原单位工作”,但甲回原单位后工作了3个月便离职,声称已履约。本案应依合同目的解释,......余下全文>>

七: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

偷一发十这不属于公平原则的范畴,因为盗窃这并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真的发生了偷盗行为,商家是无权要求当事人赔偿十倍的。只能要求嫌疑人将原物归还或者赔偿,并让司法机关介入。

八:合同法在工作生活当中的作用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九: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

合同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概念、法律特征、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构成以及违约责任免除范围等基本规定进行论述。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作为合同归则原则与国际间经贸交往的归则接轨,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我国合同法制度的重大进步,有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吸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和借鉴国外立法,摒弃了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陷,是一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较为完备重要法律。违约责任制度无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对违约责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还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给以补偿。

二、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让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补偿和惩罚所承担的财产支出,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行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公平原则和等价的原则进行。既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根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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