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公司解散的类型

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公司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散,均应依法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解散公司须经历如下程序:1、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决议解散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重大特别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5、公司解散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撤销登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强制解散须经历如下程序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司解散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能否调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须使用判

公司解散纠纷一般是债权纠纷 公司解散应该走破产程序 债权人可以及时申报债务 如果公司负责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四: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是什么之诉?

起诉解散公司。

《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规定。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解散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利害人为第三人。因此,原告股东应以公司为被告,以其他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五:怎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这样回答满意吗??

六: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诉讼,诉讼费标准是什么?

你说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叫强制清算。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即申请费)标准为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余下全文>>

七: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能否调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须使用判决形式公司解散 20分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前述的程序基本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说明解算并不导致公司的消灭,只是清算的开始,而且清算是必经的程序。《公司法》明确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以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真正标志是公司注销登记,而不是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的开始。对于清算中的公司,通常认为其是清算法人,在此期间,清算组作为其代表人。   从事实上来说,如果在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则会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因为在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并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未消灭。而且,在清算期间,劳动者可能仍要付出劳动,但如果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终止的话,则劳动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将劳动合同的效力维系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   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是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应该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下,虽然原有公司法律人格消灭,但其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公司承受,这与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而使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的情形有本质的不同。   那么在分公司被本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呢?假设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对此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A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公司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中的撤销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指的是用人单位因为某些违法情形被有权的机关依法撤销,其与企业依据自己的意志“撤销”自己的分支机构不是一回事,因此其不应适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规定。另外,从公司法理论上来讲,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业务、人事、资金均受本公司的管辖和安排,当总公司撤销分公司时并不影响本公司的存续,也不存在使本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情形,因此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终止。   二、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赔偿?   当股东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出异议呢?尤其是当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应该说职工对股东(大)会决......余下全文>>

八:公司解散诉讼与公司清算诉讼能否一并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个解散诉讼就包含清算了,用不着两个诉了。如果起诉解散成功,那么必然引起清算。

九: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费如何收取

这个官司只要没有财产分割的要求,就是按非财产官司的缴费标准缴纳!

十:有限公司有一个股东想要退出,对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股东解散之诉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穷尽其他救济。既然你们还能谈股权转让,那就说明至少还有这条路能走。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能够通过公司内部救济而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答辩时可以考虑从3各方面着手:公司股东会还能召开,2年内召开过,通过了某个决议。公司业绩良好,继续存续不会对股东造成损失。我们正在就股权转让进行协商,目前只是价格有争议。这种针对性的答辩,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不会轻易解散公司的。法院在司法介入公司治理问题上表显得很克制。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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