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刑事证据规定的全文吗?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余下全文>>
二: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要求有何不同?
呵呵,你想问的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吧!!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法定证据种类除鉴定勘验笔录和名称外基本一致。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为高度盖然优势标准,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略有不同。
三: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内容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依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虽然我国刑诉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同的诉讼环节中如何认定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浅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关键词】 证据 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条件的,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都必须坚持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客观标准,准确的说,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是相对特定阶段范围内证明要求而言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是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证明标准。一、 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包含“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和证明作用,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需要达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数量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只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不论其数量多少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充分性。证据“确实”和“充分”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承的。“确实”是“充分”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被运用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中来,才能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起到证明的作用。“充分”是“确定”的坚实基础,仅有证据确实,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据以定案,只有确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充分的证明力才能实现客观事实的再现。只有从“确实、充分”的双重角度来审查证据,才是科学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判决三个环节中,均应严格的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达到定案标准。 二、刑事诉讼各环节证据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因分析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承担着打击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证明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即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我国刑诉法对三阶段证据应有的确实充分的度并没有明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也凸显递进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可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体现在对案件的监督审查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体现在通过对证据的判断作出判决。职能的不同直接导致从不同的角度要求刑事证据标准;第二、法定的诉讼期限直接决定不同诉讼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求。诉讼期限内,在证据一时难以收集的情况下,为不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势必要让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而非等到所有证据收集确实、充分后在进入下以环节。如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同时被害人伤情短期内难以恢复,影响伤情鉴定,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等到被害人伤情恢复后在提起批捕或移送起诉。因此,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也造成部分案件在侦查和起诉环节有不同的证据标准。第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差异。刑事案......余下全文>>
四: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据包括那些?如何审查侦查取得的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理论上有书证、物证等以形式的分类,有原始、传来的分类,有直接、间接的分类,有本证、反证的分类等等,不过,就实务而言,分类似乎没什么意义
五:公安大学的《刑事证据学》有重点吗?
看书后考纲
采纳哦
六:刑事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5分
如果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那么,证据属性是变化不定的,在这个国家可以是这样的,而在另一种诉讼制度,另一国家又可以是那样的,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否定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同时,我们也要肯定证据合法性这一观点的积极意义。在我国,言词证据是必须符合合法性这一要件的。畅有助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有助于诉讼制度的国际接轨。
七: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异同? 5分
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只要超过50%即可证明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毫无合理怀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八:法院委托专家论证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因此法院委托专家论证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九:两个证据规则是什么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联合发布。
十:请问,这个是否构成侮辱罪? A先是踢B几脚,之后在1小时内狂骂B1000余句,一刻不停地骂,让B忍
构成侮辱罪还要求被第三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