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法律法规

一: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二:中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电力方面的法律就一部,即《电力法》,其余的都是法规。

三:企业安全用电有哪些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电力法等

出现重大事故还会涉及刑法

四:民用电的法律或规定

安全生产法 电力法等 出现重大事故还会涉及刑法

五: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

六: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普通收费法律法规,拖欠电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

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 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

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 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 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 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

运行必须......余下全文>>

七:用电安全导则是属于法律法规吗

安全生产法

电力法等

出现重大事故还会涉及刑法

八: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针对企业共同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对于特定作业的基层操作人员提供电工作业分类及规程知识。

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问题!!!

我国憨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路

民事法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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