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
你好!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有如下特点: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优势:
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 浮动抵押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区别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三:关于动产抵押或者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手续有哪些,重点是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人营业执照所在川区工商局合同科,资料经审核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办结。
提交的资料是一样的,包括:
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四份;
2、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必须出示原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希望能帮到你。
四:动产浮动抵押“结晶 ”之前 是什么意思?
浮动抵押是设定在浮动着的财产上的,所以只有将其转化为固定抵押,债权人才能进一步行使抵押权。在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即浮动抵押的结晶。“浮动抵押的结晶,指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企业有不能清偿债务之虞或有其他法定的解散事由时,企业担保即结束此前一直持续的睡眠状态,而发挥其效力。此时,浮动不定的企业担保遂变为特定担保。企业担保之标的物的范围由此固定,企业担保权人进而便可从变卖企业财产所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此学说上称为企业担保之结晶。”浮动抵押结晶后,导致抵押人不再享有对抵押财产日常经营的处分权,而是受到与固定抵押相同的限制,抵押权特定的附着在固定的财产之上,固定的财产既包括公司当时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将要取得的财产,从而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大。结晶使得浮动抵押的性质发生了转变,概括产生结晶的事由主要有:
第一、公司终止营业。在抵押人公司正常存在的情况下,抵押人公司才能进行日常经营行为以确保公司持续营业。在公司终止营业后,设押的公司则丧失了进行营业的基础,则法定的必须终止其营业,而使浮动抵押结晶。在公司终止营业后,有一部分公司是需要进入清算阶段的。由于清算也会导致公司的歇业,所以不论是破产结算还是为了其它目的而进行的清算,也都将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在清算阶段浮动抵押结晶的时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法院强制终止营业的情况下,只能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结晶发生效力,且不能追溯到申请日。在向法院提出歇业申请的时间是不能作为结晶的时间的,因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和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段时间内公司尚未丧失交易能力,仍可照常进行日常经营行为,且终止营业的申请还有可能被驳回。
第二、抵押权人的介入。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会行使介入权,以使浮动抵押结晶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行使这种介入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抵押权人自已亲自介入而占有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介入后,占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主要财产,则抵押人不再具有进行正常经营的基础,所以构成浮动抵押的结晶。如果抵押权人虽然行使了介入权,但只是占有抵押人的部分财产且对抵押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结晶。
另一种是抵押权人指定接收人对公司进行经营。接收人既可以是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而任命的,也可以是法院任命。其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并有权为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出售抵押财产用所得款项偿还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所以,接收人的权利是很广泛的,接收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主要是一种信用关系,接收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视为其职责并体现出为抵押权人利益所着想,在处理公司财产时接收人应当尽全力为抵押权人获得最大利益。如果接收人没有合理的处理事务,他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有赔偿责任。
第三、抵押合同紶的结晶条款。浮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特定的行为或事件发生时,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此种结晶方式被称为自动结晶。对于自动结晶是一项颇具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结晶事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他们有权利选择任何事由做为引起结晶的原因而不受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中结晶条款的存在一方面可能对抵押人有过多的限制从而与浮动抵押的制度优势相背。因为浮动抵押制度设立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在将公司财产上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仍可以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在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自动结晶事由,那么如果在合同中设定过多的自动结晶条款,无疑会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必然与浮动抵押制度自身的优势相冲突。同时,如果发生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自动结晶事件,而此时......余下全文>>
五:动产浮动抵押的介绍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浮动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吗?那登记干什么?
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即使经过了登记,浮动抵押权也不是可以对抗任何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不受浮动抵押的限制。
七:库存货物作动产浮动抵押,怎么实行对库存货物的监管?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本条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但是,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第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第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八:动产浮动抵押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是一回事不?
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
浮动抵押是不特定的,如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利,其无须制作财产清单,只要是抵押人名下的财产,都是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因此其是不特定的。
而集合抵押简单可以理解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是固定的、有指向的财产。所以集合抵押是特定的财产抵押。
九:动产浮动抵押当中的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经营的买受人有什么区别??谢谢 10分
可以是同一人。区别在于意图,是否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