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一: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10分

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现象较为常见,而且引发纠纷者不少。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由于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互换土地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因而,土地互换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等情况都比较常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善良风俗,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下2、3同)的互换当事人,虽有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关于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要准确认定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余下全文>>

二:土地互换纠纷问题 急!!!

关于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的互换规定可以归纳为:一是互换双方对其互换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二是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有书面的互换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实际交换各自的土地并由双方实际管理使用。

我想是比较清楚的了

还有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亥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首先这个调解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调解。相当于一个合同。 合同以自愿平等为原则。从你说的情况看,这个合同没什么不合法的地方,也很公平合理。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且农村的土地转移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合同如果约定已经转换,那么可以认定为土地已经发生转移。对方构成侵权。 方称建房土地不是他的是他哥哥家的,他哥哥90年已搬出老宅住外地去了,如今他哥哥也回来嚣张的称土地是他的不换土地。 主要是看土地证上写的是谁。如果土地证上确实写的是他哥哥。那么他弟弟的行为就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他哥哥不追认这个合同的话,虽然此合同没有效力。他弟弟明显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非常遗憾的告诉你,这不是纠纷,你们换地的行为不是合法的,你们家盖房的行为是 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换地需要经过政府依法审查、审批,但是批准的是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不是换地这个举动。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现在就还处于违法阶段,是政府依法处理处罚,法院不受理你家的诉讼

五: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1.这种情况下他家可以要回土地。因为即使认定你们互换耕种了4,5年,存在事实上的互换合同关系,由于没有约定互换时间,对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换回土地。 2.胜算很小,不建议走法院,建议通过村内协商解决。

六:土地互换纠纷

你们置换的土地的发包方是村委么,

如果是村委的话,你们签订的互换协议有没有在村委备案过或者在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过,

如有备案或登记的话,胜诉的几率比较大,

如果没有登记过的话你现到村委去查下当时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是不是A,如果是的话,那么你和他签订互换协议也是有效的。

七: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土地是承包制的,有承包合同的,什么有承包人,所以,A和B之间要是没有合同交换弧并且没有协议,没有时间约定 的话,可以要回土地。

八:央视法治关于互换土地纠纷应该怎样解决

互换承包地纠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这类纠纷发生在农村,纠纷的主体是农民。同时,不少农村存在“法律不如习惯,法官不如村官,县长不如族长”的观念。要解决好这类纠纷,应该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纠纷发生地的农民民俗习惯弄清楚。运用法律与民俗习惯相结合;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结合;村民自治与政府、法院处理相结合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办法去解决,绝不可采取单一的诉讼裁判方法去处理。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解决,都应该对互换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责方式等问题弄清楚,掌握解决纠纷的方法,科学进行矛盾化解工作,以便达到以理服人之目的。

(一)正确认识互换承包地合同的效力。弄请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基础。对承包地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且不少问题认识很不一致,对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影响较大,很有必要将一些主要问题加以论析。

1、互换承包地合同是否须经书面订立才具有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互换承包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的“要式”要求。如果不是订立的书面合同,就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若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认为农民互换承包地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认为不成立也不存在效力的话,是非常不切合互换承包地客观实际的。因为,现行广大农民互换承包地,基本上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地方甚至在发包当初,连发包给农户承包地的主合同都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就更不存在农民之间互换承包地签订有书面从合同。农民普遍认为:村、组将田地承包给自己,自己与对方互换,双方口头商定自愿就行了,哪还需要签什么书面合同。

因此,不少承包地互换关系一直延续多年,根本不存在签订有互换书面合同。

九:农民互换土地有纠纷,还能要回土地吗

农民互换土地有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农村祖屋和土地交换后的纠纷

不要说法院,就是普通人也不相信有把房子送给别人的。他们家没有土管部门的批准宅基地的手续或者是档案,就更是胡说八道了。你不知道宅基地有一户一地的规定吗?你们家不符合有两块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就得放弃一块,就现在而言,政府不搭理,你们可以说是你们家的,但是政府一旦处理,非得让你们家放弃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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