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几个方面,
1不能胜任工作,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5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签合同时要先体检,发现身体不符合条件
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哪些情况?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①不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条件;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如何设计试用期录用条件?
应当有证据证明,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这一权利,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当对岗位有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应事先知会劳动者或者进行公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并有客观记录,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可靠的证据。二、必须实在试用期内解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合同,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无论是否转正手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如何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法律只是将这一权力赋予了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用人单位平时对这一问题的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往往使得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劳动者诉诸法律,用人单位便无法提供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来改变这一状况,同时在进行试用期考核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告知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的职位要求往往只是一些基本要求,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告知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实行背景调查
用人单位也可以对新进员工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了。
五: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1995-1-19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结算工资以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1995-1-19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劳动厅:
六: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为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是双方磨合的第一个过程,《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所以明确有效的录用条件就更加重要了。HR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抱有“先把员工弄进来再说,不好再在试用期随时解聘”的想法。明确录用条件,使员工明白岗位要求,也为他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如果真的达不到要求,也有明确的证据和理由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进行合理合法的解聘。 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建议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A.在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招聘广告中详细列明一般要求,比如性别、年龄、工作经验、学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单位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B.在劳动合同或个人信息表格等面向特定对象的载体中详细列明对该特定对象的特殊要求,如:岗位资格证、培训经历等。 2.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七:如何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从时间上说,是指招聘时的告知呢还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呢?从表现形式说,是指双方通过书面文字明确约定的,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惯例约定俗成的呢?从文字来源说,是以招聘启事中的招聘条件为准,还是以公司规定,或者是劳动合同中职位描述为准呢?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对“录用条件”的标准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以上讲,员工的“录用条件”如何确定,应该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员工应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或技能,是一名员工在应聘时就应该满足的,是该员工理所当然应当具备的“录用条件”。而当单位一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员工进行辞退时,即应在此之前,已经曾向员工清晰告知该工作的“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否则,这个理由就很难成立。
1.录用条件不明确引发争议。
某宾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最后因报名者众多,最后剩下五人。宾馆决定,跟这五位均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聘。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者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均提出:宾馆当初的录用条件是:“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我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最后,在双方争执之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如果宾馆不能证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就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宾馆最终也是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为此,宾馆真是费神费力又费钱。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员工来说,一旦单位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妨先不动声色地重新看一下公司的“录用条件”是否可以容易操作,是否对自己可以非常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看一下公司对对自己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详细描述;公司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是否有客观记录和评价。如果没有,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则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或者即使自己接受公司的辞退,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试用期满后,还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4月,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2005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担负王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王某不服,于2005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无论是按照《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也就是说,这个理由,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如果员工的试用期已满,如果发现员工不能按照预定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完成工作,只能按照“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点,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过明确表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试用期满后,企业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让人怀疑其欲规避经......余下全文>>
八:怎么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这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想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用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要用硬指标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软指标,例如上级认为该员工品德不好,或者该员工不够努力等主观意见的,不能成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四、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告知其录用条件有哪些,如果没有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同样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九:作为企业应如何制定自己录用员工时的录用条件?
请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几种情况,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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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间说指招聘告知呢指合同约定条款呢表现形式说指双通书面文字明确约定按照用单位惯例约定俗呢文字源说招聘启事招聘条件准公司规定或者劳合同职位描述准呢 律角度言并没录用条件标准原则作明确规定定意义讲员工录用条件何确定应该允许用单位根据自实际情况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确定般言员工应聘岗位所必须具备职业素质或技能名员工应聘应该满足该员工理所应具备录用条件单位旦符合录用条件由员工进行辞退即应前已经曾向员工清晰告知该工作录用条件具体内容否则理由难立 1.录用条件明确引发争议 某宾馆原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吃苦耐劳、服务周等等报名者众剩五宾馆决定跟五位均签订期三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符合录用条件予解聘试用期结束两位落选者坚决答应解除劳关系均提:宾馆初录用条件:相貌端、吃苦耐劳、服务周我早晚归累腿脚都肿仍待顾客亲难道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双争执间三月试用期已满按照律合同约定宾馆能证明试用期内员工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应给予其相应经济补偿述案例宾馆终赔偿几月工资总算给打发走宾馆真费神费力费钱 案例难看于员工说旦单位提符合录用条件妨先声色重新看公司录用条件否容易操作否自非恰其号入座;看公司自工作职能及要求没作详细描述;公司自试用期内表现否客观记录评价没要求公司提供自符合录用条件相关证据没证据或证据充用单位则能理由辞退员工——或者即使自接受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2.试用期满能否符合录用条件由解除劳合同 20044月王某与某企业签订期5劳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6月2005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用单位王某符合录用条件由解除与王某所签订劳合同同担负王某医疗费给予关病假待遇王某服于20052月向劳争议仲裁委员提仲裁申请 面案例公司做显违论按照《劳》《劳合同》规定企业符合录用条件由与员工解除劳合同都必须试用期内提说理由能试用期内提员工试用期已满发现员工能按照预定录用条件标准完工作能按照能胜任工作情形其进行培训或调岗仍能胜任再与解除劳合同;且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点 劳部办公厅四川省劳厅《关于何确定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合同请示》复函明确表示: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劳者企业解除劳合同;若超试用期则企业能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由解除劳合同 说试用期满企业仍符合录用条件由与员工解除劳合同能让怀疑其欲规避经济补偿定义务本案王某同该企业签订劳合同规定6月试用期实际王某已经工作9月试用期已企业再符合录用条件由要求同其解除劳合同根据律规定劳者患病期间用单位与解除劳合同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根据本实际参加工作限本单位工作限给予3月24月医疗期、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关规定执行该公司能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劳合同能工作能胜任等非王某错原与解除合同且应给予王某报销医疗费王某经治疗医疗期满仍能事原工作能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公司则解除与王某劳合同需按规定依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