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

一:行政法各法律渊源之间如果有抵触或者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楼上回答不专业。我国规定如下: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发生冲突,以基本法律为准;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为准;行政法规和规章发生冲突,以行政法规为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报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适用行政法规,则以行政法规为准;特别行政区方面,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理推出。

二:如何解决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冲突问题

【答案】:B【答案解析】: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等。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最重要的部分。故答案为B。

三:如何解决行政法渊源之间的法律冲突

你说的是同位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吧?

比如说都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这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部就不一样,但一般法律都有类似这样的法条: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或这样说: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这种说法,请你举例说明。再具体探讨!

四: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哪些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效力渊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是个最宏观的概念,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相互关系: 首先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有着多个法律部门的;其次,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法的,而国际法也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六:法律位阶的概念、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

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  1.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见,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弗  《立法法》第82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同位法的关系。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一般法和特别法、新法和旧法的效力关系。《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是因为: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时,当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  3.法的效力的裁决  《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教-育网|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余下全文>>

七:法律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场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八:法律考试题目 100分

第一大题是单项选择题,第二大题是多项选择题,可能还有不定项选择题,最后是案例分析题.考试的内容以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为主.不是很难,但想得高分则不容易.《邓小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部分(含答案)一、判断题1.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2.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法治是我们的目标"。╳3.我们的民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4.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5.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7.民主法制代替个人专断行政是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界碑。√8.人民政协是国家立法组织。╳9.邓小平提出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举的战略。√10.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立法工作要坚持把调整政治活动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12.改革最终能否成功决定于经济体制改革。╳13.遏制腐败,监督是关键。√14.坚持依法治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15.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农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16.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原则是发展。╳17.法律是具有内在联系、协调统一的有机体。╳18.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发展生产力。╳19.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0.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是中共中央。╳21.配套法律是指有一个法律颁布以后,还需要一个或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才能具体实施。√22.实施细则是指一个法律颁布以后,为了便于实施和具体操作,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3.我国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是法律。╳24.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立法权统一。╳25.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26.党的政策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27.法治的特征植根于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28.法治的核心部分是针对国家权力本身,要求权利监督与制约。╳29.程序公正是指法院正确地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次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案件。√30.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31.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也要求市场国际化。√3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精髓。╳33.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事的统一。√34.精神文明分为思想道德方面和教育科学文化方面。√35.精神文明是指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在精神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文明成果。√36.社会主义法制的唯一要求是:违法必究。╳二、选择题1.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和必然要求是(A)。A.民主法制B.无产阶级专政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D.政治协商制度2.发展民主政治,健全(C)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历史命运与前途。A.政策B.习惯C.法制D.伦理3.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是确认和保障(C)A.中国共产党领导B.公民义务履行C.人民的民主权利D.改革开放4.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核心是(D)。A.制定法律B.公正审判C.强化仲裁的作用D.严格依法事5.加强法制重点是进行(C)。A.制裁B.挽救C.教育D.改造6.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以(A)为突破口。A.精简机构B.高薪养廉C.强化监督D.重视服务7.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B)来形成和维持的。A.法制B.法治C.民主D.道德8.只有在(C)条件下,才产生了对法治的社会需求。A.商品经济B......余下全文>>

九: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例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我国正式确认了“法治”的目标,高速完成了多层次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设。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的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是一种和谐的正比例关系。相反,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社会秩序却并不尽如人意。我们面临着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困境。①其间,最直接、最显著的表现就是:面对不同等级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人们对法律效力产生前所未有的质疑,对整个社会的秩序感和安全感下降,各种越轨行为大量发生。因此,本文对当代中国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展开分析,进而对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控制进行一种法社会学探究。

一、社会规范的多元化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③这里,卢梭所说的束缚人们社会行为的“枷锁”与荀子所言的指引人们欲望的“度量分界”就是社会规范。“规范”一词,古希腊文为nomos,包含法律、伦理习惯、宗教礼仪等意义;拉丁文为norma,英文为norm,包含准则,标准、模范、模型、典型等意义。在古罗马,“规范”还曾是丈量土地的工具的名称。在汉语里,“规范”最初是指作为测量仪器的规矩,后引申为法、法度。④美国法学家罗斯科�9�9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⑤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调整社会秩序、规制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法”。

在学界,关于法与法律的界分始终存在于法学家尤其是法哲学家的话题论争之中,法律结构也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划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法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法以外,根本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法;二元论认为,法是调整社会的一切规范,而法律只是法的反映,在国家制定出法律之前,法就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并以一种隐性的形式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关系置身于不同的场域之中,具备固有属性的各种社会规范从不同层面分配着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决定了人们所认可或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程序选择是多元的,也使得法律结构的“二元论”在学理和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梁治平所言:“法社会学家们发现,即使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的正式法律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法律。”⑥因此,无论是社会秩序的多元互动还是社会控制的路径选择,法律多元理论(legal pluralism theory)都是一个有力的分析框架。

“法律多元”的概念源于法律人类学,是指“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⑦。“在每个社会都存在与群体多样性相适应的法律结构的多样性,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依赖的、相互渗透的或者三者都存在。”⑧法律多元理论实际上是对“法律中心主义”“国家实证主义”的一种颠覆,它对法律的论述抛弃了法与阶级性、国家强制力、统治者意识形态相联系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承认了多元文化载体下社会规范的多元化与多样性。国内学者对法律多元理论的研究通常是在“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法”与“民间法”⑨的二元结构划分展开研究。

波斯皮舍尔认为,“任何人类社会――都不具有单个一致的法律制度,有多少发挥作用的从属集团,便有多少种法律制度。反过来讲,社会中每个发挥作用的从属集团都以其特有的法律制度调整其成......余下全文>>

十:问几个法学问题,法学概论作业,急! 200分

第一题选B,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题选A,这是政治书上的政治正确(虽然表示并不认同),没什么解释的。

第三条选A,行政法不属于法律渊源,公务员法属于法律

第四题选C,只有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能力,各部委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

第五题选A,和第二题一样。

第六题选A。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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