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法律渊源

一: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1、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2、在法律思想上。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3、在法律实施上。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综述:  中外法律渊源的差别是巨大的。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二:法律渊源的的含义和意义?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法的渊源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的渊源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成为法的一种渊源的社会规范,才是法。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必须使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只有成为法的渊源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才能明了今天中国有哪些形式或种类的法,才能明了今天中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主要有哪些。

其次,法的渊源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它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产生或认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认可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渊源。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再次,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渊源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最后,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法的渊源亦有不同的技术特点,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有助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

三: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吗?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法律渊源是指特定的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材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法律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制定法渊源。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主要渊源。次要渊源。(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五:我国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余下全文>>

六: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可以说,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动因和进路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务。

法律体系,法学中也称:法的体系和法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参禒资料:高校法学专业教材 法理学

七:法律渊源和法的渊源有什么区别么

法是一种思想观念,法律是法的具体表现

八:什么是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的含义及分类

1、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清的说法,不同法系、地域、国家对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学家奥斯汀将法律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克拉克则认为法律的渊源则指法的形式。同样,在我国法理学界,学者们也曾在多种含义上使用过法律的渊源这一概念:

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的本质渊源,即 法的根本性质,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还有学者从其它的角度理解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载入,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解释和记载的文件。目前,在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并且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在 此问题上,有的学者将这种效力上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拘束力的渊源;另一类是虽无拘束力,但有参考价值的具有说服力的渊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其意义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者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司法机关判案的权威性根据。

这两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将法律渊源定位于法律效力的来源,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规范性根据",侧重的是立法层面埂意义;而后者将其界定为"权威性根据"旨在突出法律渊源的司法意义。

2、法律渊源的分类

由于法律渊源的含义不同,学者们对其分类的依据也响应的多种多样。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有的学者依据其载体形式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凡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为成文法渊源,反之则为不成文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其制定是否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其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凡是立法机关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及法定职权所制定的法律即为制定法渊源,反之则为非制定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能否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将其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均为直接渊源,反之则为 间接渊源。

除此之外,有的学者采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分类方法,将法律的渊源分为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即 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为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和体现。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正式渊源等同与法律的直接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等同于法律的间接渊源。

九:法律渊源是?

法律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抑或人民意志;

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

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

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

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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