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法律怎么区分法律渊源
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1、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2、在法律思想上。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3、在法律实施上。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综述: 中外法律渊源的差别是巨大的。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效力渊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是个最宏观的概念,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相互关系: 首先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有着多个法律部门的;其次,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法的,而国际法也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三:我国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余下全文>>
四:简述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与法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也不能把法律渊源视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类型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国际判例
五:行政法各法律渊源之间如果有抵触或者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楼上回答不专业。我国规定如下: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发生冲突,以基本法律为准;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为准;行政法规和规章发生冲突,以行政法规为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报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适用行政法规,则以行政法规为准;特别行政区方面,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理推出。
六:如何解决行政法渊源之间的法律冲突
你说的是同位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吧?
比如说都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这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部就不一样,但一般法律都有类似这样的法条: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或这样说: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这种说法,请你举例说明。再具体探讨!
七:法律位阶的概念、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
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 1.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见,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弗 《立法法》第82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同位法的关系。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一般法和特别法、新法和旧法的效力关系。《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是因为: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时,当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 3.法的效力的裁决 《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教-育网|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余下全文>>
八:我国各种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是什么?
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具体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65~66条、第78~80条、第88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81~82条、第86条)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宪法
↓
法 律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行政法规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
部门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
(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
省级政府规章
(包括对法规的解释和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
↓ ↓ ↓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民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
九: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哪些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十: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1、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2、在法律思想上。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3、在法律实施上。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综述: 中外法律渊源的差别是巨大的。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