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一:粮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共15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由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款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5、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余下全文>>

二:国家的相关法律关于买马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三:2015年玉米有国家储备粮吗?

关于2014年东北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2014〕254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1)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2)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要与这两家企业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规模先分别按500万吨、100万吨掌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余下全文>>

四:和食品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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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什么什么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忘记叫什么名字了……

100分啊100分……

五: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包括煤炭吗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煤炭(请您阅读二十二、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五、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删去第四十七条。

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余下全文>>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七: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八: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5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9月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俯犯罪活动。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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