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理赔计算案例 5分
1、甲车:2000+(4000-2000)*80%=3600元
乙方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2000,余下部分保险抚司在三者险赔付80%(第三者责任险全责免赔20%)
2、乙车:100+(6000-100)*85%=5115元
由甲方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100元,余下部分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付85%(车辆损失险全责免赔15%)
二:车险营销成功案例亮点
车险案例可以在保险公司查询就能找到
三:求一则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2004 年 3 月 27 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将车牌号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 年 5 月 13 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 88500.00 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部分免责条款 ) 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理赔金额是 21 , 697.65 元。法辩 接受此案后,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 [2004]90 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 以下简称《答复》 ) 及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 最高院并未明确称《解释》不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2) 人保三者险条款的第二十五条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后事实上已成为了免责 ( 部分 ) 条款; (3) 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4)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时间是在《办法》的有效期内自愿签订的,保险费的厘定也是按照原《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厘定的,赔偿标准也应该按照《办法》执行。保险公司如果公司按照 05 月 01 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认为:这种损失如果是保险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由于保险业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 《保险法》第十八条 ) 。 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自己的过错由保险消费者来承担。要知道,如此巨额的损失对于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来讲也是无法承担的,也会导致大部分保险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因此陷入到困境之中;而且还可能会有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由于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抚慰。 保险公司认为,在给黑 R00951 宇通客运......余下全文>>
四:第三责任险的车险案例
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415元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41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⒉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五:车险骗保案例
这是躲避违规,车险保的是车和他人,如果你的朋友没有驾驶证,原则上属于,但是……
六: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答案 50分
10
连杆与连杆轴瓦粘连抱死;瓦片合金摩擦层烧蚀流化;曲轴与连杆座、瓦盖均烧成蓝色;机
油泵与机油泵集滤器的连接部位断裂脱落;其它机件没有变形、烧蚀、损坏的现象。
经询问,驾驶员承认当车陷落坑内后发动机没有及时熄火,而且,为了使汽车能够爬出
陷坑,进行了几次低挡大油门的操作,直至发动机突然灭车,再打起动机时,就只有起动机
的运转声,发动机根本无法转动。无奈之下,只好找保险公司报案。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8
.变速器拖底的理赔案例
一保户报案称他们公司的宝马
530i
轿车在某饭店下边道时不慎拖底,自动变速器底部
有液压油泄漏。现在,车已被拖进维修站,请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人员赶到维修站后,在向驾驶员了解情况时,感觉驾驶员谈吐清楚,没有酒后
驾车之嫌疑。维修站值班人员介绍本单位内部有规定,自动变速器只有专业的维修人员才能
拆检,其它人员一概不允许插手。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起来到出险现场,发现饭店的停车场在边道上,边道与道路落差
较大。在饭店停车管理人员的指引下,发现事故车辆停放的边道台阶上有明显刮痕,痕印很
深、很新,并有油点,沿着车辆行走的方向有断续油点。饭店停车场管理人员介绍说,宝马
车驶离停车场时,前轮偏离了专为车辆驶下台阶而准备的活动三角架才造成拖底,不然不可
能发生这样的事故。
第二天,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同去维修站,
对自动变速器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
变速器油底壳有严重拖痕,并有
10cm
左右的裂痕,有一个米粒大小的孔洞,变速器壳体没
有发生断裂或变形。但维修工提示变速器输出轴转不动,怀疑内部有问题。
解体变速器后发现,变速器离合器、制动器严重烧蚀变形,钢片、摩擦片粘连在一起,
行星轮及架、齿圈烧蚀,阀体、变速器壳体内部也有不同程度损坏。总体来说,变速器损坏
严重,已无修复价值。
据驾驶员本人介绍:吃饭后开车下边道时感觉前轮突然落地,底部传来刮碰响声,下车
查看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车也能正常运转,以为没什么事,便将车上几位领导送回家,
回单位进入车库才发现车底漏油。因第二天单位还有急事用车,赶紧将车送到维修站,请他
们夜间修好。没想到快到维修站时,汽车就无法开动了,最后找人帮忙才推进维修站的,饭
店到维修站累积行驶大约
50
~
60
公里路。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9
.雨天进水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一辆美日牌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发生轻度的正面碰撞而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
勘。将车拖至修理厂,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行涉水,导致当场熄火,车主在将积水进行
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继续使用。
11
试分析该起事故的损坏原因,并说明应该赔付的损失项目。
30
.修理不当,扩大损失,如何理赔?
一辆克莱斯勒“君王”牌轿车涉水时,因发动机进水而自然熄火。车主非常爱惜自己的
汽车,未进行任何企图激活发动机的操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查勘人员来到现场后,调来拖车将汽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工首先将发动机上的火花塞全
部拆下,然后转动曲轴清理发动机内的积水。在转动的过程中,感觉阻力太大,于是通过马
达,强行转动曲轴。转完后不久,发现车底有漏出的机油。这一现象被车主清晰地看到了,
立即指出责任不在自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可能造成的损失。拆解之后,发现汽缸果然被捣
破。
......余下全文>>
七: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八: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侵权人是对方,不是保险公司。
我国的法律规定事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对方是合同关系,与你没关系!
建议你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无法达到你的期望值的。
你没有受伤,建议不要用“误工费”这项目,用“交通费”,以后交警调解及法院判决都支持。
九:汽车保险的案例 这种情况怎么办
可以联系B车保险公司,要求重新核损。
具体问题出在哪里,这个只能联系B保险公司,让他们查,估计是定损环节
十: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三楼的不要误人子弟好不,楼主说的是车上的乘客受伤了,交强险属于第三方保险,因此该事故与交强险无关。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如投保人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车辆的使用性质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一致,“储用”的车辆性质成了“客运”很明显的是使用性质变更了,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李某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事实中一旦有关于保险索赔的起诉,往往是保险公司败诉,实在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