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二: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告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海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三:中国有哪些免税项目啊?
1、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项(日)营业额100元。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4、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1)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 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备套件、备件:
??其一,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二,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余下全文>>
四:农产品有限公司,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免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
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五:农业企业免哪些税? 5分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农业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9、当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
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占比例;
10、申请企业属于重点龙头企业控股超过50%(不含50%)以上的子公司,则申请企业还必须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www.zjgds.gov.cn/ReadNews.asp?NewsID=413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3)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4)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
农业企业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主要包括: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 ⒆灾吻?⒅毕绞械胤剿拔窬峙?迹?稍莶徽魇辗坎?啊5?绻?庑┓坎???渌?伤暗ノ皇褂没蛘咂笠祷指淳???Φ币勒展娑ń赡煞坎?啊?br>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余下全文>>
六: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流通
货物与劳务税
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
货物与劳务税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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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 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8)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9)198 号);
7.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 66号
12.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 31号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 [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余下全文>>
八: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税的前提是自产的农产品。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农业应该选哪一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为帮助增值税纳税人熟悉和尽快掌握《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本期专刊就《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供大家学习。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相关问题解答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什么时候开始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23号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申报所属期2015年6月的增值税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所有增值税减免税享有情形都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不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就是当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才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其余情形都需要如实填报。
问: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该怎么填报?
答:“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或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问:“减税项目”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有哪些表间关系?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问:“免税项目”中“出口免税”栏次如何填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此栏。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问:“免税项目”中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有哪些表间关系?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填,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问:“免税项目”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填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问:“免税项目”第5列“免税额”怎么填报?
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余下全文>>
十: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纳税人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纳税人回收,纳税人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
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