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类型

一: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二: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余下全文>>

三:代理制度的代理的种类

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②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③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四: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管理企业。所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②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管理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日常管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管理当局是代理人。③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管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管理当局会聘任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且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管理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经理是代理人。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成本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般情况下,这种状态很难达到,因为经理人也在不断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②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第一、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研究了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但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下,这种代理关系已经不是最主要的代理关系了。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的问题成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获得并想办法增加控制权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业为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决策权利和监督效益,使股权趋于集中,事实表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存在会缓解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但由于所有权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举权,甚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股票、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共享收益。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优势甚至可以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机交易、关联交易、实施有利于自身的......余下全文>>

五:我想接一个品牌做区域代理 要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 30分

某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执照中包含你所销售的商品.在就是你和你代理品牌之间的合同内容.

六: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七: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主要区别是什么?

经销商、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之我见经销商:1、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2、经销商可以与厂家有直接联系,也可能与某个大的代理商有直接联系。3、经销商对从厂家或代理商手中买来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处置。赚的就是买进以及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利润。4、我感觉特约经销商和代理商非常类似。5、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代理商:1、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2、传统意义上的代理商对产品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他们不是买断厂家的产品,而是替代他们卖出去。3、但现在随着代理商概念的扩展和代理商规模的扩大,代理商是否只是收取佣金不能确定。分销商:1、分销的概念和批发是相对的,就是“分着卖”,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2、“分销商”,一般是企业,多用来指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他们对市场渠道有比较深的了解,往往面向的是一些有固定消费群、客户群的公司商店,很少直接卖给消费者。3、分销商往往代理(此处代理应该不只是收取佣金)很多类型或品牌的产品。总之,1、经销商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的特约经销商就是代理商,经销商中也可能是分销商。2、代理商可能被称为经销商,也可以是分销商。3、经销商和分销商很类似,只是分销商一般和提供产品企业的关系更加牢固稳定,他们的市场目标和渠道也更加明确,比较的专业和对口。代理商一定是受到企业授权的,分销商往往受到企业授权(类似特约经销商),而经销商中除了特约经销商外,一般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4、经销商一般对产品拥有所有权,代理商则一般没有,但现实情况也很难说,有的高级别的代理商,也称为特约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而低级别的代理商也被称为经销商,但是没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默认为:称自己为经销商的,为自由贸易商,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但是买断产品后有产品的所有权。称自己为特约经销商的,有企业的授权,但有没有产品所有权不一定。称自己为某某企业的代理商的,有企业的授权,但有没有产品所有权不一定。

八:代理的种类有哪些?委托和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所谓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说和立法一般采分离说,即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且一般认为委托合同是原因行为,但是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于此原因行为,且具有无因性。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同一的,即有委托合同就有代理权授予行为。

九:分析民事代理制度的特征与种类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诉讼代理人便履行不了自己的职责。可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给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无自己的利益可言。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的依据是诉讼代理权。为了防止诉讼代理权的滥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权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是诉讼代理行为,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不是诉讼代理行为,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程序性的后果和实体性的后果。前者如因代理当事人申请撤诉被法院批准而结束诉讼程序,后者如因代理当事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某种民事义务。诉讼代理行为只要未超越诉讼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则不是诉讼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除非被代理人对越权的诉讼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特点和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这是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即发生根据)为标准划分的。法定诉讼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据此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目前我国已不存在当事人无法定代理人而需要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监护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不存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中都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说明原来“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规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再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而只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参考资料:www.hainu.edu.cn/...d=3812

十:经营代理类公司属于那种类型公司!如何给公司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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