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哪些好处
一、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
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制度,公众假期由全民全国的集中休假模式转向全民全年的分散休假模式,这种放假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和利用时间及其它资源,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接轨,能够大大降低公民休假福利对社会生产、运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目前而言,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具有社会进步性,弥补了“黄金周”集中放假制度时间方式上的不足
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从全民集中度假的粗放型模式向全民分散度假的精细化、个性化模式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支撑之一。带薪休假制度与“黄金周”比起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可以较为自由的选择自己的出游时间,灵活制定度假休闲旅游计划,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息权利。多元化、现代化的带薪休假方式是赋予公民更为合理的休息权利和旅游权利的休假制度,这种休假制度比“黄金周”更人性化,更能够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理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带薪休假而形成的分散休假模式,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等。促进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2.使旅游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趋于合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实施个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不但可以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大幅度减少“黄金周”节假日旅游压力,消灭瓶颈效应,使旅游业的供给资源和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配置趋于合理。而且可使更多的潜在旅游者实现旅游愿望,产生更为丰富多彩的旅游需求,真正发挥旅游业能够促进内需的作用。带薪休假制度符合旅游行业的运转规律和旅游业的发展规律,它将促进假日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再一次提升。从发展国内旅游业的角度看,发达国家的事实已经说明,没有带薪休假就不可能有国内旅游业的真正发展。
对于此点国内的很多学者都有共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黄漫宇在其硕士论文《拓展我国旅游市场的对策研究》(2001)中、山西财经大学的苏徐在其硕士论文《休闲营销研究》(2002)中、浙江大学的黄晓勤在其硕士论文《中国旅游业发展探析——兼论以旅游业发展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增长》(2002)中、阎友兵在其论文《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行与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中、魏宝祥在其论文《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闲暇时间制度分析》中都阐述了带薪休假与我国旅游业发展之间的必然联系。
二、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现实性
带薪休假制度的产生和实施至少应该具备两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是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二是公众休假旅游需求和市场的形成。
(一)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
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是带薪休假制度产生的根本性条件,一方面,人们超越温饱线,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劳动者在食品等基本花费方面的比例降低,人们的消费结构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另一方面,工业社会迅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的物质经济条件。既能够承担带薪休假所需要的财力上的支持又能够为带薪休假创造良好的度假旅游条件,保证公民带薪休假权利的真正实现。
在1936年法国最早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是在二战之后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的。当时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福利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现代旅游业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余下全文>>
二: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年休有几天?
三、年休假天数依据工龄确定。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4、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5、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6、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7、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攻度不再安排休假。
8、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五、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宜,如到外地休假,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费用自理。
六、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
三:带薪休假的休假标准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休假标准:
1.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2013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13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2013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3.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4.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5.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余下全文>>
四:新 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几天?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鸡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中国的劳动法关于员工享有带薪年假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带薪带薪休假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对于单位不执行的,有相应的处理解决机制。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第七条规定:
1、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2、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3、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劳动法最新规定的带薪年假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5=120/365*5=1.6。
所以,2013年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骸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八: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九:国家对于带薪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余下全文>>
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情况迥异。《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情况迥异。
2012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旱涝不均私企情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本能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励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为难以企及的“奢侈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如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待遇等情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知道”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楚”所占比例为13.86%。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如果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具体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工作时间间断的具体标准,这就在客观......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