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余下全文>>
二:安监局 出台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了吗 急!!!!!!!!!!!!谢谢
还没有出台新规定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梗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哪部法规替代? 5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五:2002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废止了吗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户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哪些
首先相关级别的疾控中心应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进行现场事故调查。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受伤人员应进行积极地治疗;搐于有污染的企业事故应当及时疏散相关地域的群众。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采购哪些措施?(急)
预防为主,首先要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制定企业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各个岗位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针对本企业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培训,做好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齐全的物资,可能在关键控制部位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的浓度报警设施和应急撤离标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如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罩、防化学品手套、应急药品等,必要时设置气防站、医疗站等。
如果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等事故,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据预案内容,进行救援,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企业要总结事故原因,对现场进行整改;还要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我知道的就这些啦,希望对你有帮助!最后再给你说几个标准可以看看,如GBZ/T225,GBZ194,等
八: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部分已被新法替换,请核实。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 国务院)。
1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
17.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 国务院)。
18.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
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 卫生部第11号)。
20.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国务院)。
2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月起施行)。
22.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
24.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修正)。
25. 职业病目录。
2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7.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 卫生部等)。
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0.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9日)。
31.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 卫生部)。
32.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年1月1日)。
33.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10月30日 劳动部、卫生部、全总工会)。
34.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