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重要相关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向纪检、组织等部门发送征询函。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张贴经济责任审前公告,同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部门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讨论意见。同时将审计报告抄送市政府、市纪委、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单位。
二:政府审计的权限方法
(一)政府审计的权限国家依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资格和权能就是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来看,审计机关权限具有如下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专属性(4)广泛性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审查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二) 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审计分析、审计检查、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四种方式。
三: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四)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成果,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审计沟通工作总结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沟通与协调是指相关各方进行的信息传递和接受的过程,以及从合作的角度对完成有关事项进行的有机配合及努力程度。要解决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问题,审计人员必须明确沟通与协调的作用,掌握沟通与协调的方式与技巧。
审计中沟通与协调的方式主要包括书面的方式、语言的方式、会议的方式等:书面的方式是指利用会议纪要、相关文件、领导批示、会计账簿和报表凭证等进行沟通与协调;语言的方式是指对审计事项进行口头(包括电话)传达;会议的方式有多种,如研讨会、专题会和联席会等,与会者通过对各种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一、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协调沟通的重要性
我国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在促进经济改革有序进行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两者之间的协调沟通一直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沟通,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1.对国有企业审计的协调沟通符合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
中国的政府审计对象中很大一块为国有企业。要对国有企业逐个进行详细审计,政府审计已显得力不从心。按照国家改革的思路,实行抓大放小,将某些审计对象移交给社会审计执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的审计中可以发挥积极的、甚至于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有几十万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必然要求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根据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原则,授权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小型国有企业是比较合理的。
2.与社会审计的协调沟通能实现审计资源共享
在目前的中国审计组织体系中,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是截然分离的。政府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中兼任任何职务。另外,《注册会计师法》也对社会审计人员的身份进行了严格界定,一般也不允许在政府机关兼职。但人员管理上的截然分离并不意味着审计资源不能共享。首先是审计资料的共享,主要是审计工作底稿的相互交流。在国有企业的审计上,政府审计在确认社会审计组织资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利用社会审计结果,而对相同内容不需要再作重复审计。其次是人才共享,主要是有些审计项目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由于政府审计人员数量的限制,在抓大放小的指导原则下,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代为审计中小国有企业,并将其审计结果直接作为政府审计意见。另外,由于社会审计对象的广泛性,其在审计技术和方法上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在很多新问题上,社会审计具有自己的优势。政府审计在这方面可以加强与社会审计的联系,共享有关技术与方法。
3.与社会审计的协调沟通能促进独立与权威的结合
传统的社会审计管理之所以强调行业自律,关键是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而政府审计是以权威性作为其主要特点。我国在《审计法》中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对政府审计的权威性作了最明确的规定。政府审计通过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与协调,可纠正社会审计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质量,更能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审计的信心,使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最佳结合。
五: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审计沟通工作总结
市政府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我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内审单位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紧密围绕我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从以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财务审计向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并重的转型,把内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发展、促进管理、促进提高效益,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上,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全市215家内审机构共完成审计项目6819项,查出损失浪费2488万元,增加效益13008万元,提出建议意见被采纳1386条。内部审计工作已成为部门和单位内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控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服务合肥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全市内审机构紧密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促进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反腐倡廉为重点,积极进行工作重点“转型”,认真开展审计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和制度建设工作。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对本单位、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以及内控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点比较熟悉的优势,2008年共开展了206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评审工作。其中合肥供电公司组织开展了对市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对三县公司的货币资金、物资管理和乡镇供电所管理实施了内控评价。按照内控评价体系指标进行了打分,针对货币资金和物资管理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提出了加强管理的6条意见,并专题向公司领导提交了综合审计报告。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收取标准,制定了《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费收取标准的规定》(合公通[2008]18号文件),强化了内部建设项目的资金、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建设项目资金效益,发挥了制度保障作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审计检查实施办法》、《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部岗位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并优化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界定每个环节岗位责任,让稽核人员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促进了稽核工作质量的提高。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成立了独立的内审室,配备了两名专职内审人员,加强了对医疗收费、一次性耗材收费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了《二院内审工作职责(细则)》等制度,使内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成效显著。
二是突出建设项目审计。为了节约建设资金,全市各内审机构都针对本单位的建设热点,积极地开展建设项目审计。据不完全统计,到12月底,内审机构已审计建设项目5906个。合肥电信分公司审计部2008年继续严把审计质量关,严格按照省公司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做到100%审计,截止到11月底统计,共审计认定通信工程项目4299项,工程送审总金额11308.72万元,审减406.84万元。建筑安装工程66项,送审金额309.24万元,审减45.88万元。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基建及零星维修送审工程233个,送审金额1593.79万元,审减额243.66万元,审减率15%;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审项目121个,涉及工程86项,送审金额64080.3万元,部分已审定项目的核减率达20%;合肥市公安局审计处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68项,送审金额4690.5万元,审减额839.8万元,审减率17.9%。通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有效地防止了建设工程项目高估冒算行为,保证了工程项目质量,节......余下全文>>
六:就地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和联系
一、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主体不同。
这是三者最本质的区别: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则由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
2、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不同。
政府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准则准;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则依据的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
3、独立性不同
外部审计也就是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较强且是双向独立,独立于授权(委托)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是相对独立,主要是独立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所以独立相对较弱。
4、审计方式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授权审计,只不过政府审计的授权单位为同级政府,内部审计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相应管理机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委托审计。
5、审计目标各异。
就内部审计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减少管理风险为其主要审计目标;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6、审计服务的对象有别。
这是由三者实施审计的领域不同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相应管理层,为其提供有关业务工作信息并对其负责;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为同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委托单位服务的,其报告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可以说后两种审计都不是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但其审计结果客观上会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7、审计的取证权限不同。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但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和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均没有行政强制力;而内部审计在完成工作任务时,虽然没有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性,但往往是受单位主要领导授权开展审计,配合和支持力度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好一些。
8、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在法定职权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露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的处理上比上述外部审计要相对灵活,一切以促进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单位运行效能为基准。
9、审计结果效力不一样。
因不同的审计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所以效力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外部审计的效力远远大于内部审计,尤其是政府审计,因其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或人大进行报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所以倍受被审计单位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呢?对于象监狱这样的国家机关而言,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社会审计往往是财政关注的重点资金或项目,所以其结果也不能小觑。对于内部审计,因其监督的对象同属于一个领导决策层,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能作为本部门、本单......余下全文>>
七:为什么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法律等方面专家,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2003年,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政法法理,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苏州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暂行办法》等,建议审计署应先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加强管理和引导,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层次。
三、委托审计涉及的具体法律事项
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区别,其工作人员身份也截然不同,行政委托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委托行为,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和规范。
外聘审计人员或专家,应调查了解其个人专业技术资格,并就有关工作标准、人员管理、保密事项、违约责任及付费标准签订责任书,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组成审计组,可以采用招投标、邀请招标或者指定委托等形式选择适宜的中介机构。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履行法定程序。审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及其它信息,了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资本纽带、不能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根据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双方也不能有同业竞争关系。选定的中介机构后,审计机关应与其签订委托审计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具体包括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保密责任、付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以及双方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书面委托书的实质是审计机关委托受委托人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是行政委托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此外,为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中介机构签发委托审计授权书,指明委托和受委托单位,规定委托事项范围和时限。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应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审计工作方案应由审计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应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严格保证按照方案实施审计。中介机构如在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调整方案应经由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应将委托审计项目视同一般审计项目,组织严格的审计复核,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就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以及进行处理处罚。此外,除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书面结果外,应将招标资料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决策会议记录、委托审计协议书以及受委托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总之,委托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各......余下全文>>
八: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情况如何?
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六个阶段; 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末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我国西周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家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主宦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周礼》记载:“凡上之用,必考于司会。”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都要受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此决定赏罚。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家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由此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职官,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成长时期,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丁秦汉时期逐渐形成全国审计机
构勺监察机构用结合、经济法制与审计监督制度相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执掌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并协助丞相处理政事。汉承秦制,西汉初中央仍设“三公”、“九卿”,仍由御史大夫领掌监督审计大权。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所谓“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御史制度是奏汉时代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代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的监督之权,控制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勾稽总考财政收入情况。 隋唐时代是我同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隋设置比部,隶属于部官或刑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唐改设三省六部,六部之中,刑部掌天下律令、刑法、徒隶等政令,比部仍隶属于刑部,凡国家财计,不论军政内外,无不加以勾稽,无不加以查核审理。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宋代设置“审计司”,隶属于太府寺,后改称为“审计院”。宋审计司(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元代取消比部,户部兼管会计报告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初设比部,不久即取消,洪武十五年设置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审察中央财计。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职掌为“对君
主进行规谏,对政务进行评价,对大小官吏进行纠弹”,成为最高的监察、监督、弹劾和建议机关。虽然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制度有所加强,但其行使审计职能,却具有一揽子性质。由于取消了比部这样的独立审计组织,其财计监督和政府审计职能严重削弱,与唐代行使司法审计监督职能的比部相比,后退了一大步。 中华民国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审计人员有审计、协审、......余下全文>>
九:工程审计国家有哪些规定
工程开工前的审计:
1.审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2.审查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是否符合标准及市场行情。
3.参加工程各阶段的招标、议标工作,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4.参加合同的洽谈和会签,审查合同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法。
5.对预算包干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参与确定包干费用。
6.参与工程标底的编制。
7.审查工程项目的设计,使其尽可能完善和合理。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
1.参与隐蔽工程量的计量,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查。
2.到现场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审查其是否与设计和建设要求相符。
3.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审查进度工程量和付款。
4.参加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工程结算阶段的审计:
1.工程结算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组织复审。
2.工程结算原则上由审计处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其中大型工程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
计处配合参与,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3.工程造价审核的主要内容:(1)工程量计算是否合规和准确;(2)套用定额是否恰当,协商定价是否合理;(3)取费的基数和标准是否与工程相
适应;(4)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5)合同的执行情况。
4.送审的结算资料应齐全,主要包括:(1)合同(或工程任务书);(2)工程造价表;(3)工程量计算单;(4)验收证明文件;(5)招投标文件;
(6)竣工图纸;(7)隐蔽工程记录;(8)设计变更及签证等资料。
5.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及预结算把关,审计处在此基础上从严审计,财务部门凭审计报告或定案表进行工程付款和决算。
6.审计完毕,结算资料退还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归档管理。
十:如何从主体层面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问责就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追究个人或组织责任,换一种说法就是用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解释和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也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意义
1、政府审计问责是政府审计的本质要求
政府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公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政府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政府审计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从性质上看,政府审计作为政府责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问责的效能日益彰显;从内容上看,政府审计的范围随着政府责任的扩充而日益丰富。政府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主题。
2、政府审计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现代民主社会,只有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是一种政治民主原则,国家的具体行政权力总是需要人民选出少数人代表人民来掌握。因此,实行民主政治,全体人民对少数代表他们掌握具体行政的人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政府审计便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同时,民主政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也应该不断扩充深化,不仅应审查政府及公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还应对其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提供政府管理绩效的信息。政府审计全面关注政府责任履行情况既是民众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审计适应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
三、政府审计问责的现状
(一)问责文化建设滞后,审计问责意识不强
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我国还没有形成“问责”的氛围。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较浓,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官员将权力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用作管理群众和谋取利益的特殊工具,没有权责对等的认识,更没有不尽到责任即被追究的意识。二是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差。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程度不够,审计问责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许多查出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分析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问责的形式多局限于行政问责
政府审计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难从法律视角察看问题,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所预料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行政处罚。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领导“闯红灯”和“打擦边球”的行为。
(三)审计问责各要素的发展不健全
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按照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即由政党或政府内部的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上问下”的方式;异体问责是指那些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