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物业管理的原则如下:
(1)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合同聘用的原则;
(3)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原则;
(4)由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统一的、全方位、多层次管理服务的原则。
二:物业管人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有:
一、业主自治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
四、社会化与平等竞争的原则
五、企业化与全过程效益的原则
上述的物业管理的原则都围绕一个基本的理念,物业管理是受业主委托的经营管理行为,其行为的方向除了为委托人创建一个合适的“安居乐业”环境外,就是要保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的优点就在于通过精心的策划和良好的服务,能改善物业的内外环境,提升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也就是使物业既能保值,又能增值。
三:简述物业管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1.产权、经营权分离原则。
2.业主至上原则。
3.统一管理原则。
4.专业高效原则。
5.权、责分明原则。
6.经济合理原则。
7.公平竞争原则。
8.依法行事原则
四: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10分
1、保证全体业主的权益;
2、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3、保值增值
五: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六: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经营人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物业行使管理权,以经济手段管理物业,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维护养护技术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物业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综合的、优质的有偿服务,以满足使用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权力界定原则
业主至上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专业化服务原则
权责明确原则
超前管理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三)物业管理的目标
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体来说,是为了浮现下述目标:
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
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四)物业管理涉及的组织
1.业主大会
业主是指物业内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则是由物业内的业主所组成的。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进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修改业主公约。
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管委会章程。
2.管委会
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内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七: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有哪些
物管都是吃屎的,只知道骗钱..甩都不用甩物管...物管也管不出个啥事来,我住的小区就是这样.不用交...
八:物业管理的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九:物业管理权责分离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目前管理领域中却广泛存在着权责分离现象,即管理主体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符,有权者不负责、负责者没有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