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

一:会计资料要保存多长时间长能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参考文献:网络

二: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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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包括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报告单位负责人。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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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不能销毁的有哪些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处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

会计档案应鸡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六:会计档案销毁应该由哪个部门提出?

必须是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到期之后,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然后由档案机构与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监销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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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有: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锭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八: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什么人监销呢?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定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九:档案科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扩展阅读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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