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一:杭房局1991年168号杭州市城市管理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通知,那里能找到啊要全文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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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含房屋装修、家庭娱乐活动)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第八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第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喇叭正前方二米处声级不准超过100分贝,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行车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在任何时间内,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

第十条 西湖风景区环湖道路、灵隐路、虎跑路和设有物体、绿带隔离的路段以及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起止点以禁止鸣喇叭标志为界),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十一条 进入市区河道的船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白色手旗示意,夜间行船两船交会以闪光灯畅意,除两船尾随、追越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挂浆机船夜间进入市区河道,必须关机手摇。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所产生的沿岸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第十二条 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气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十三条 喷气式飞机不得在西湖风景区、文教区和人口稠密区上空训练飞行。

第十四条 严禁拖拉机进入城区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系指......余下全文>>

三:杭州城管对防盗窗有什么规定

拼 音[shēng cái yǒu dào]

五 笔TMDU

繁 体生财有道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解释 原指生财有个大原则,后指搞钱很有办法。︾查看更多 ︽收起更多

基本释义 详细解释 【解释】:原指生财有个大原则,后指搞钱很有办法。【出自】:《礼记·大学》:“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查看更多 ︽收起更多

用 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近反义词反义词投机倒把

成语接龙生财有道 道西说东 东滚西爬 爬罗剔抉 抉目悬门 门可张罗 罗雀掘鼠 鼠穴寻羊 羊狠狼贪 贪名逐利 利深祸速 速战速决 决胜庙堂 堂皇富丽 丽句清辞 辞严义正 正颜厉色 色色俱全 全始全终 终始若一 一往而深 深切著明 明媒正礼 礼为情貌

四:《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全文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1998-8-1 9:38:55 作者: 访问次数:417次 来源:余杭国土

(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8年7月7日公布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条例。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城建、规划、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土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土地管理部门。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余下全文>>

五:杭州轨道交通的运营条例

杭州地铁执法基础依据的是《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杭州地铁执法单位是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另外杭州地铁集团也有部分执法权。《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08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09月12日正式发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

六: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哪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余下全文>>

七:杭州市城管和司法局哪个待遇好?具体年薪是多少? 5分

个人觉得去司法局吧, 应届生的薪水范围在2-3K,福利不错。

八:求文档: 1988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五章 其他房屋拆迁

第六章 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修正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辖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

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在拆迁前,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人,称原使用人;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人,称原所有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旧城区进行房屋建设,应控制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进行非住宅建设和涉外建设项目的,对被拆迁人应全部易地安置;进行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易地安置,也可选择原地段回迁安置。

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可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货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赠与、分户、析产、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三十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实行暂停措施后十二个月内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及暂停期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离退休、大中专院校学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余下全文>>

九:杭州市禁烟条例 5分

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昨天递交市人大审议,建议制定为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的一些要点,一起来看看。

九类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这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及其他室内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场所、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4.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室内展示区域;

5.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

6.文物保护单位;

7.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8.公共电梯内部。

9.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酒店大厅也禁烟提倡健康办婚宴

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除禁烟场所外,草案还划分了控烟场所。

控烟和禁烟区别在哪?禁烟场所,所有地方都不能吸烟。控烟场所,有的地方可以吸,有的地方也不能吸。

控烟场所里,可以吸烟的是场所内设置的独立吸烟室和吸烟区。

相关控烟场所里仍禁止吸烟的,简单来说,还包括:

宾馆饭店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

餐厅的大厅、走廊、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

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店;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商店、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电影院、录像厅、音乐厅、网吧的营业区域;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集体办公室(类似于大统间,位子是桌子一个个隔开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会议室、食堂。

上述这些地方,即便要设置吸烟区,其面积也不能大于总场所使用面积的5%。且酒店、饭店可吸烟的房间、包厢数量,要少于总数的50%。

杭州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应旭旻特别提到一点,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大厅里是禁烟的,杭州有婚宴上新娘为客人点烟的风俗,希望《条例》颁发后,我们能逐渐形成健康办婚宴的新风俗。

违规吸烟一次罚50元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违法吸烟的个人,每次罚款50元,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陈卫强局长说,50元的罚款额度,考虑了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还便于执法的可操作性。

50元的罚款额度适用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操作,卫生监督人员不用写详细的案卷、总结报告,只要出具处罚单、填写现场记录和询问笔录即可。

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吸烟

昨天下午,市人大分3组讨论《条例》,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市卫生局和市法制办代表及时解答了大家的问题。

问:吸的人多,管的人少,执法者忙不过来怎么办?

陈卫强解答:《条例》中规定,任何人都有要求违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的权利,且也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的权利。这在法令颁布后,都是有法可依的。

同时,卫生部门也可委托相关场所来管理。比如,在长途客运站,可以委托运管来执法。...余下全文>>

十:目前杭州地区的拆迁安置是什么规定?我的情况复杂,求教懂行的高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

(杭政[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经查实被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无力结算差价部分的房屋面积,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四、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为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被拆迁房屋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三)被拆迁房屋为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原房屋使用人所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代管房屋的使用人。

(四)被拆迁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按月计发。实际过渡时间中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部分,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发。

五、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选择适用现行条例,其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原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通知安置之日止。

七、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等作如下规定:

(一)非住宅搬迁,由拆......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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