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何理解?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二: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

(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有哪些?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hi.baidu.com/...4.html

四: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互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能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不管履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到期就同等受清偿,不能说哪个债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就先受清偿。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其含义是:1、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都到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2、债权都有担保,先到期的债权先受清偿。

举个例子:如A是债务人,有B、C、D三个债权人,B的债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期,数额为10万元,C的债权于2011年4月10日到期,数额为15万元,D的债权于2011年4月20日到期,数额为25万元。三个债权到期后,A均未清偿,其财产总额为40万元,如果发生诉讼,那么B、C、D各按其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即40/(10+15+25)×其债权数额。但如果D有担保物权,比如A的40万元中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D,则实行债权时,该汽车以拍卖的价款或双方协商的价款优先清偿D的债权,余下的30万元再清偿B、C、D(对于D,是未受清偿的部分)的债权。

六: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三种担保物权都存在,那么最有可能是留置权优先贰因为留置权基于对担保物的直接占有,不管是与抵押还是质押竟合时都是留置权优先.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质押,所以质押权不能对抗抵押权.而留置权,理由同上,最优先.所以,这个车辆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先留置权,后抵押权最后才是质押权.

七:“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这句话啥意思,能举例说明一下么?

比如a欠b,c钱,但是他和b说用汽车担保,和c什么也没说,最后a还不起钱,那么汽车拍卖后所得的钱先还给b,最后在还给c

八:哪些情形下债权优先于物权

公司债权转让条件是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九: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优先于债权。谁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的啊,,,

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构成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和债权法虽都属于财产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其原因可归为: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十:谁来通俗的解释下什么事债权?它和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要通俗!

债权就是别人欠了你的钱或者打了你再或者捡了你的东西顶还,你可以要求他还钱或赔钱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上面说的债权的实现去设定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是以特定财产设定的,比如房子或车子,你要不还债就把房子车子用来抵债。

通俗不?都是打字的,快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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