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从属性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因此主债权变更,担保物权也随之变更吗?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触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担保物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是什么意思

从属性,多指担保物的物权不仅仅属于提供担保的人所有,而是2人以上共同所有。这种情况,必须相关所有人同时签字,才能办理担保;

附属性,是指该担保物名下,已经办理过担保,不能重复办理了。

四:最高额抵押权到底具有从属性吗?请高手!!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个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对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物权法》第204条做出了与《担保法》第61条不同的规定。《担保法》第61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可以转让,只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请大家指教

五:抵押权的法律属性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

1.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 f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

3.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优先受偿性。

六: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是() i所有权 b典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七: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从属性的哪些内容

1. 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转让的附随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与债务人修改合同的债权额、履行期限等条款,均构成担保人免责的有效理由。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担保合同的附随性的例外

最高额抵押合同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中,其中一笔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八:我国民法对于担保物权有哪些规定

您好!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2、从属性。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3、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

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还有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具体参看担保法网址是 www.dffy.com/...-2.htm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追问,谢谢!

九:郑州大学《民法学》第12章在线测试 50分

说实话很有难度,之前帮你回答了两个,花了几个小时

http://www.docin.com/p-572594208.html

看看这个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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