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能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不管履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到期就同等受清偿,不能说哪个债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就先受清偿。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其含义是:1、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都到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2、债权都有担保,先到期的债权先受清偿。

举个例子:如A是债务人,有B、C、D三个债权人,B的债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期,数额为10万元,C的债权于2011年4月10日到期,数额为15万元,D的债权于2011年4月20日到期,数额为25万元。三个债权到期后,A均未清偿,其财产总额为40万元,如果发生诉讼,那么B、C、D各按其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即40/(10+15+25)×其债权数额。但如果D有担保物权,比如A的40万元中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D,则实行债权时,该汽车以拍卖的价款或双方协商的价款优先清偿D的债权,余下的30万元再清偿B、C、D(对于D,是未受清偿的部分)的债权。

二:请问关于民法的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中的:“优先”当然是有相对性的。比如:该房产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如果破产的话,抵押权人就该房产就比其他一般债权人有优先权。再有,一个房产上往往成立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就优先于登记在后的。这就是“优先”的意思。至于质押情况下,使用价值抵押人是无法实现的。

三: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互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有哪些?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hi.baidu.com/...4.html

五: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啊?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优先性和物上代位

六: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者之间的区别是?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的统称,也即是质押、抵押是担保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七: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 30分

质押权属于物权,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 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八:谁能跟我具体讲一下物权法里面讲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首先,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了。

给你举个小例子吧,比如说你朋友跟你借钱,但是你害怕他到时候还不上,于是你们就针对他的笔记本电脑设触了担保物权。结果债权期限到了,他无力偿还并且他的笔记本也被别人不小心砸烂而获得赔偿4000元,那么你就可以针对这4000元主张你的权利。这也就是物上代位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o(∩_∩)o

九:民事判决书中抵押权优先受偿如何表述

1、现在民事判决书中不能对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作出判决,而是应该在裁定书中对此作出表述;因为这样的案件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以前,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费时费事。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时间短,程序简化,省时省力。

4、裁定书中直接表述:准予对设定担保的被申请人xx的xx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xxx的贷款本息等费用。

十:谁能给我通俗的解释一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简介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释义

生活解释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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