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不可分性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伐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担保物权 不可分性 15分

1,我借你100万,你用两套房做抵押,可能市值是70万和80万。现在有某一套房子地震震没了,你还得继续用你剩下套房子抵押着,万一你还不了100万,我可以卖了剩下那套抵100万的债,不是50万的债。

2,类似第一个,被分割原因就可能是离婚啊,或者共同拥有啊或者遗产啊

3,我借你100万,你要房子抵,你还了我90万,剩下那10万还是用整个房子抵押,万一你不还10万,我也可以拍卖掉房子还我10万。

4,某人借你100万,你抵了房子。他死了,这个债权继承给2个儿子,一人50万债权,你万一不还钱,其中任意一个主张他的50万,都是可以把你整套房子卖了还他50万。

三:请问法律界前辈:能否举个例子说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但担保物权有规定,是主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后两年。 两者诉讼时效不盯,为什么这样的立法也可以促使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早日回归稳定状态。 就“

四: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里面说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如何理解?

如果拿房产抵债双方可以协商房产作价多少来抵债,如果作价八十万,另外的二十万自然还要归还的。

五:抵押权 的 不可分性 怎么理解

抵押权不可分性

(1)抵押物虽经分割,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2)抵押物虽经让出其一部,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3)担保一债权的数抵押物,虽以其让与他人、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让与灭失,或者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或清偿,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换言之,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一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就全部抵押(包括已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剩余部分仍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部分分割或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债权人仍就其应有部分对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权利。分期付款的债权,因部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侦权部分受清偿,并不导致抵押权的部分灭失,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物价格的涨落,原则上不影响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时,抵押人无权使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抵押担保关系,抵押物的价格非抵押人的原因下落时,抵押人也无义务再增加抵押物。

六:我国民法对于担保物权有哪些规定

您好!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2、从属性。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3、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

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还有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具体参看担保法网址是 www.dffy.com/...-2.htm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追问,谢谢!

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几种形式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联系到一个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但是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继续联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一般有权处分人都不会追认,可即使是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也凭借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了,就不用返还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权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殊的哇,生效时间不太一样要记,会考)

(1)法律文书:作出时生效

(2)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几个特殊的:土地经营承包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中国特色)

建设用地:要式合同+登记生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结合经济法看)

地役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一样上面那个动产不动产不详说了,也可以动产的哟..

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租赁前抵押且登记的不约束

质权:动产质权:交付

权利质权:书面合同+交付,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

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

保证:不属于物权的

说了一遍,又小捋了一遍物权,物权还有很多的哇...同司考同加油

八:主债权部分转让 抵押权效力如何? 是分别及于各部分 还是不给予转让部分? 100分

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仍然担保已转让的部分和未转让的部分,债权A转让出去的一部分为B,剩下的那部分为C,那么抵押权还是担保的债权A

九:什么是物权担保?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十: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