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余下全文>>

二:简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

一、职业健康体检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按照《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制度》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主检医师职责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评价、编制和审核;

2、体检结束后,对各科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阳性结果做出体检处理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名;

3、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4、组织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记录讨论结果;

5、负责出具各类职业健康体检的结论和处理意见,体检结论规范,处理意见准确;

6、作好各类体检结论的汇总统计工作;

7、热情接受职业健康咨询,体检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受检者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三、体检报告质量审核人职责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质量审核工作;

2、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3、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进行核对,纠正错误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主检医师。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签全名;

4、参加疑难问题讨论会,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四、健康检查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体检单位联系,约定体检时间;

2、组织、实施体检;

3、协调受检单位(人员)的具体要求;

4、协调临床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

5、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综合评价和分析工作;

6、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向县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7、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8、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健康检查资料分析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主检医师对受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对阳性结果和职业健康状况做出详细的分析报告;

2、填写复查通知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六、特检室工作职责

1、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心电图、B超、肺功能的检查;

2、熟悉仪器性能,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健康体检工作。操作人员指导受检者按要求配合好测试工作,告诉其除去身上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与临床医师取得联系;

3、及时、准确报告心电图、B超、肺功能检查结果并详细登记,报告签全名。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列出阳性结果,报职业卫生科;

4、心电图、B超、肺功能等仪器由专人保管,注意安全,每次操作完成后清洁、消毒仪器,仪器定期保养、维护,并做好使用登记及维护记录;

5、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仪器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方能外借;

6、保持科室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室内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日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1次(1h/次),每日开窗通风2次;

7、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工作不推诿,树立良好窗口形象。...余下全文>>

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背景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性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的条件和职责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余下全文>>

四: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包括哪些

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相关机构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何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02020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02020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02020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02020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020202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六: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几种

岗前、在岗、离岗、离岗后检查

日常、应急检查

详见GBZ 188-2014

七: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首先(联系)体检机构(医院、疾控中心),交费;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约定时间(人多时),领取体检表; 三、体检 1、首先是肝功能(验大血)、B超等不能吃早餐的检验,妇科要多喝水; 2、然后其他项目就无所谓了,常规检查(挨个检查):血压、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电图、肺X光等; 3、特种作业人员约定项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什么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严重)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余下全文>>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规定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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