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

一:人口计生统计工作主要做什么?

一、计划生育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1、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计划生育的各种统计资料,编报上级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定报表制度。

2、监督、检查、评估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量研究和分析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原因,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二、计划生育统计的主要内容

1、人口状况:育龄妇女数, 已婚育龄妇女数,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有生育条件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数。

2、人口变动情况: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

3、生育状况:生育孩次数(计划内、计划外),晚育数。

4、婚姻状况:育龄妇女初婚、早婚、晚婚数。

5、节育状况: 包括累计避孕人数及当年结扎、上环、避孕工具、针药及补救措施人数。

6、怀孕状况:计划内、计划外人数。

7、独生子女情况:有生育条件的只有一孩夫妇总数及其中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

三、统计对象及人数

计划生育统计的对象是在本行政区内居住的,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的全部人员,包括暂住人口及无户口人员。

统计口经为:

1、总人口的统计口经:

(1)人在户在的必统,

(2)人在户不在的, 统计有常住趋势的(买房租房的,农村有生产资料有地的;城区经商做买卖的,有经济来源的);农村跨村的婚嫁来一个就写一个迁入,走一个就写一个迁出。迁移是指人户一起动的,人户分离的叫流动人口。

(3)户在人不在的(指无房无地的空挂户),总人口不统计。

2、出生人口的统计口径:

(1)计划内的,母亲在哪儿,出生婴儿就在哪儿统计、

(2)计划外的,不管啥情况都统,计划外的宁重勿漏。

3、初婚统计口径:初婚统计包括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同时初婚又分早婚和晚婚两种,其中早婚又分男性早婚和女性早婚。

4、瞒漏报统计:省计生统计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统计数据实行满周期统计, 当月发生的婚育行为未在当月报告单中报出的,计划外未报的称为瞒报,计划内和新婚未报的称为漏报。

5、育龄妇女和已婚育龄妇女统计: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规定育龄妇女为15—49周岁妇女。育龄妇女中已经结过婚的妇女,为已婚育龄妇女。

6、死亡统计:死亡人数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要强调指出的是出生后即刻死去的婴儿,要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 ·-

7、避孕统计:避孕有时点统计和时期统计两种,;为了计算方便和口统一致,对落实避孕措施夫妇只计算一方,一对夫妇同时采用几种避孕措施只统计一种, 并以近期有效者为准。在我国避孕措施一般分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放置官内节育器;皮埋、注射避孕药、外用药、避孕工具和其它8类指标进行统计。

8、人工流产统计: 在计划生育统计中,人工流产例数是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育龄妇女采取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人流指育龄妇女怀孕在3个月以内终止妊娠的, 引产指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个月以上的称大月

乡(镇、街)、村(社区)、组三级,设立计划生育统计台帐,准确、及时地记录人口及计划生育的情况。台帐设置内容包括: 组级:

(1)计划生育月报告单

(2)婚育行为综合登记表

(3)应生人员名单 村级:

(1......余下全文>>

二: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人口计生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制度

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含义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根据《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广大村(居)民对计划生育事务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群众对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婚育行为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行使依法生育、知情选择两项基本权利;使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其实质是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行政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村社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由“治民”走向“民治”的重大变革。

2、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含义和目的

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是指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暂行办法》,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广大育龄群众参与村(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决策,提出建议,监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目的是:协助村、社区、企业及时了解群众意见,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纠正不正之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广大群众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推动本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文化和生产建设共同发展。

3、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计划生育协会和广大群众。客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指计划生育协会和广大群众对本村、社区居委会、企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这与群众之间相互督促、相互激励的自我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4、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依法生育和调节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详见各地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5、民主参与的内容

1、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有关计划生育决策和优惠政策的制定;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

6、参与落实“三结合”(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的工作;

7、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保险、扶贫开发、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村民自治等工作;

8、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相结合的工作。开展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服务。

6.民主监督的内容

1、监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村(居)务公开的落实;

2、监督村委会执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情况。

3、监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4、监督“三生”服务措施的落实;

5、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

6、监督计划生育“七不准”的落实;

“七不准”的内容是:不准非法关押、殴打、污辱群众;不准毁坏群众的财产;不准非法没收群众的财物;不准乱设收费胆目,乱罚款;不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的亲友予以处罚;不准干予合法的生育;不准进行不安全流产和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7、监督党员、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8、监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

9、监督企业(包括民营、三资企业)落实职工......余下全文>>

三:违反计划生育三胎处罚条例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唬。

2015年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是,不管生几个,最高不超过夫妻各方男收入3倍。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谁能帮我写份乡镇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年终总结 20分

2007年街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上级计生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以抓实效、说实话、报实数、办实事的态度着力提高工作成效。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一、深化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

根据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街道把4—5月份宣传学习新《决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决定》的热潮。一是将中央《决定》纳入党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向领导争取,将《决定》纳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中去,并邀请区计生局高局作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扎实抓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主题讲课,参加主题教育的有街道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社区正、副主任、干事、户口协管员。二是广泛开展了社会化宣传活动。利用街道、社区计生宣传栏出刊12期、电子滚动屏幕每星期3天进行连续播放,展出《决定》宣传版面20块,发放宣传资料2000份,进行社会化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是深入社区、建筑工地把宣传《决定》纳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结合“优质服务月”,向育龄群众、外来人员宣传《决定》精神,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0份。4月25日,借助苏苑街道第三届文化艺术节开幕式,在嘉宝花园公园内开展了宣传《决定》咨询服务活动,展出各种宣传版面50块,发放《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等各类宣传资料共900多份,发放围裙、折扇共550份,大量普及计划生育新知识。同时联合长桥医院、区妇保所、区药监局、辖区三个卫生(计生)服务站开展大型咨询服务活动,量血压、测骨密度,使群众在观看演出的同时获取计划生育新知识。5月10日,又借助第三届文化艺术节系丹活动,情系苏苑共享和谐——送服务进工地活动,走进了迎春路东吴大酒店建筑工地现场。会同区卫生局、区物价局、区药品监督局、区健教办、外管办、瑞兴医院、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宣传活动,送服务上门,活动中大力宣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意义,宣传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00余份,扇子、围裙、年历各100份,外用避孕套700只,为工地上的育龄妇女发放了RTI检查预约单,大量普及了科学知识,现场为他们提供咨询指导,深受外来人员欢迎。

二、强化管理,加强依法行政。

围绕《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树立依法服务的工作理念。一是严格把好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材料上报关,并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核上报,建立备案制度,一年来共上报审批再生育一孩15对。二是继续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三是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规定办理,不推诿,一年共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63本。四是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出具好《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及《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继续抓好信访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着力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健全和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行动,一年来共发动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零距离服务”和各种帮扶活动8次。

三、以人为本,做好计划生育......余下全文>>

五:《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 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5%退休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的经费。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余下全文>>

六:201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法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余下全文>>

七: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余下全文>>

八: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关键。"十五"期间,特别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积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为此,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主要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选择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要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余下全文>>

九:上海市计划生育女方年龄不够生育一个孩子的罚款多少男方

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位子女的,需要交纳当事人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一半为社会抚养费。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