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记录报告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月度定期评顾估会会议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系统 -

以规范经营行为,工作场所安全,确保无故障运行,促进安全生产部门,以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以达到预防措施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的组织领导:

负责人:王X(总经理) - 中东副组长:林X(行政主任)邹X(工程安全总监) - 中东成员:郑X,吴X,红色的X,罗X,陈X,王X,傅X,李X,东点ˉx

二,检查时间和区域:综合安全管理检查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安全功能,至少每月一次;之前,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和安保检查,为首的工作场所事故涉及酒店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灯,消防栓,灭火器的负责人,财务部,水电气管道的厨房操作使用如电梯,旋转门进行调查。

三,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自我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组织,每周一次。部门。部门也为安全管理人员,地盘管工及头部的安全检查,每天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四,综合安全管理检查机关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检查和后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检查是否优先执行部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每天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在巡回检查的形式)值班总值班经理,包括检查执行工作安全规则,餐前的准备情况违规操作的存在,无论是专注于厨房之后收盘检查水,电,煤气阀手术室证实,他们已经关闭,签约总值班记录表之前。野外作业,如意外或事故发现迹象,自己处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处理安全部通知在第一期工程,并记录备查。

五,每月3日,主要活动将在法定节假日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前三天,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及时解决在安全业务的问题。

六,各种安全检查,记录,以便日后参考;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二: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急求安全工作档案和隐患排查台帐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台帐、档案

(建议目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应建立13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台帐、6本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

即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消防安全管理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事故预案台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安全设备安技装备台帐;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档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档案、安全评价档案、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安全活动记录。

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 具体记载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具体事项及处理结果等。

2、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台帐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上到下的管理网络及具体人员。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具体记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新进厂职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要有本人签名)。

4、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具体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一次常规检查,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情况。(要按照“五定”原则进行)。

6、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

包括:各类事故资料情况。具体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和其他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7、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包括: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具体记录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贡献的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

8、消防安全管理台帐

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记录禁火区动火审批情况。

9、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包括:记录职业病防范工作,记录定期对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10、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采购、发放;日常防护用品使用检查情况。

11、事故预案台帐

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记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1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

记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员情况,巡检情况,危险点分布平面图。

13、安全设备安技装备台帐 包括: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建立安全阀、联锁、阻火器、呼吸阀、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烟雾......余下全文>>

四:有谁可以告诉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制度怎么写?紧急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写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如危险性分类,实施原则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责任到位、统筹协调之类,

二、组织架构(或组织体系)

三、责任分工。

四、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

五、自查制度:查什么、谁来查、怎样查、什么时候查、如何记录

六、组织整改

七、及时上报:谁负责上报、报什么、用什么文件报、谁批准上报文件什么时间之内报等

八、奖罚制度

主要是这些内容,你可以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编写。希望能帮到你.

五: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余下全文>>

六:隐患整改评价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人靠上抓整改,工会组织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局安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局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局安委会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营和埂作使用,由局安委会下达停止工作通知。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局安委会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自筹,确需资金补助的特殊隐患,经局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专家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局安委会批准,从局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复查、评估、分析等费用,由存在隐患的单位支付。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经局安委会研究,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2.1 事故隐患的定义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分类

2.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3较大事故,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 排查和治理

3.1 事故隐患排查

......余下全文>>

七:从严任中监管制度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核查制度中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余下全文>>

八:网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昭通市昭阳区地平线网吧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定专人每日对网吧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网吧负责人,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负责人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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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

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

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顶物

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

作他用的;

(四)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

岗的;

(五)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保安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

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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