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水雾的主要设计规范
1、NFPA 750-2006 《Standard on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2006 Edition 》2、《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送审意见稿)》3、北京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74-20034、广东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41-20055、河南地标《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1/T074—20136、湖北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2-282-20047、江苏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G/J32-J09-20058、山西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4-247-20069、浙江地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3/1010-2002
二:细水雾技术规范gb50898-2013正式实施了吗
经国有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50898-2013早就实施了。
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4号
三: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什么时候出版的
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5年6月第一版,信息如下(有些信息可能违反度娘规定,所以抹去了)
四:细水雾的细水雾的定义
“细水雾”(water mist)是相对于“水喷雾”(water spray)的概念,所谓的细水雾,是使用特殊喷嘴、通过高压喷水产生的水微粒。在NFPA 750中,细水雾的定义是: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距喷嘴1米处的平面上,测得水雾最粗部分的水微粒直径Dv0.99不大于1000μ。按水雾中水微粒的大小,细水雾分为3级,如右图所示,第1级细水雾为Dv0.1=100μ同Dv0.9=200μ连线的左侧部分,这些代表最细的水雾。第2级细水雾,是第1级细水雾的界限与Dv0.1=200μ同Dv0.9=400μ连线之间的部分。这种细水雾可由高压喷嘴、双流喷嘴或许多冲撞式喷嘴产生。由于有较大的水微粒存在,相对于1级细水雾,2级细水雾更容易产生较大的流量。第3级细水雾为Dv0.9大于400μ,或者第2级细水雾分界线右侧至Dv0.99=1000μ之间的部分。这种细水雾主要由中压、小孔喷淋头、各种冲击式喷嘴等产生。研究表明,扑灭 B类火灾水雾颗粒小于400μ是必需的,而较大的颗粒对于 A类火灾是有效的,这是由于燃料被浸湿。正因为如此,细水雾的定义包括了Dv0.99为1000μ。在NFPA 750中定义的细水雾,既包含了NFPA 15中定义的一部分水喷雾系统(Water Spray),又包含了在高压状态下普通喷淋系统(Sprinklers)产生的水雾。一般情况下,细水雾是指Dv0.9小于400μ的水雾。
五:求《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GJ32/J0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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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求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余下全文>>
七:谁有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规范的PDF扫描电子版,发一份到邮箱313906772@qq.com,谢谢。
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已发送你邮箱,收到请帮忙采纳。
八:求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分
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余下全文>>
九:悬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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