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水雾灭火系统有哪些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三)电气火灾(E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系统不适用的范围有: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1)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钦锆;(2)金属醇盐,如甲钠等;(3)金属氨基化合物,如钠等;(4)碳化物,如钙等;(5)卤化物,如氯甲酰铝等;(6)氢化物,如铝锂等;(7)卤氧化物,如三溴磷等;(8)硅烷,如三氯;(9)硫化物,如五二磷等;(10)氰酸盐,如甲基等。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优缺点
高压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以其可靠的灭火能力和优良的实用性能获得了广泛应用。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剂来源广、成本低、毒性小、电绝缘性能优良,并可长期储存,喷洒后对保护物无腐蚀、无污损,因而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消防工程。随着人类越来越关注卤代烷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作用,二氧化碳灭火剂已成为气体灭火的主要介质之一。
ZE系列高压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先进、结构合理、部件品种规格齐全,各种阀体密封完善,开启可靠,产品性能达到《二氧化碳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棉麻毛及其织物、纸触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及电器火灾。广泛适用于浸渍槽、熔化槽、轧制机、纺织机、发电机、印刷机、油浸变压器、油开关、大型发电机、液压设备、烘干设备、干洗设备、除尘设备、炊事灶具、喷气生产线、电器老化间、水泥流程中的煤粉仓、船舶的机舱与货舱、纸张库、棉花库、食品库、中草药库、皮毛库、电子计算机房、数据储存间、图书库房、银行金库及电缆隧道等场合。
系统经济效益明显、灭火效果好,是目前国内最为理想的卤代烷灭火系统的替代品之一。本系统与卤代烷和国外普通使用的哈龙替代品相比,在保护相同场所的情况下,其一次性投资与1301灭火系统相近,比哈龙灭火系统低3~5倍,且其日常维护费用比后两种系统少得多,仅为1301系统的1/10~1/20。
缺点就是不能使用在有人的地方 灭火时有可能会导致未疏散的人员窒息死亡
三:急!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用量计算方法 20分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
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揣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 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宜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Kb(K1A+K2V)
A=AV+30AO
V=VV-Vg
式中: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
K1--面积系数(kg/m2),取0.2kg/m2;
K2--体积系数(kg/m3),取0.7kg/m3;
A--折算面积(m2);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2);
AO--开口总面积(m2);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VV--防护区容积(m3);
Vg--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骓燃烧体的总体积(m3);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 -20℃ 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