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标准

一:伤残鉴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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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余下全文>>

二:伤残等级怎么评定标准,应该怎么赔偿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余下全文>>

三:伤残鉴定标准的十级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4.10.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4.10.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4.10.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4.10.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1、划分依......余下全文>>

四: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 (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余下全文>>

五:伤残鉴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盯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六:请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40分

工伤和人身损害伤残的标准有所不同:

人身损害的标准是:

Ⅹ级伤残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余下全文>>

七:人身意外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八:车祸伤残评估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拆了以后的情形啊。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

中文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类别:准则

属性:事故

鉴定:政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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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九:眼睛伤残鉴定的标准2015

如有帮助,望采纳,非常感谢!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

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9)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0)外伤性瞳孔放大;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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