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条例

一: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第一款及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详细解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是否是全额扣除还是有比例扣除数??----是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义务人

(1)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填开给纳税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凭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下表)

每月当市民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有的地方适用其他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参考资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12667992.html?fr=qrl3

参考资料:参考资料:......余下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0-3500=700

700*3%=21

15000*5*5.50%=4125

五:现在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

从2012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民全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的部分不必纳税

1、每月纳税545,可分为

1500*3%=45

3000*10%=300

1000*20%=200

合计545元

对应的,工资收入分为四块

一块为3500,不纳税

一块为1500,纳税45

一块为3000,纳税300

一块为1000,纳税200

合计工资为3500+1500+3000+1000=9000元。

用公式一步求的话,需用速算法,设工资额为X元,则:

(X-3500)*20%-555=545

解此方程,得出X=9000元

555是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

2、这个计算要麻烦一些

先分析各档次最大交多少税

如第一题,第一档45元,第二档300元,第三档4500*20%=900元

第一档为45/5000=0.9%

到第二档为(45+300)/8000=4.31%

到第三档为1245/12500=9.96%

因此该工资额应该在第三档次,也即大于8000,小于12500,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设工资额为X元,则列方程式为

(X-3500)*20%-555=5%*X

解此方程式得出X为8366.67元

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税征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7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十、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指上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余下全文>>

八:个人所得税行政处罚 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首先税务机关必须对贵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只是说“可以”处罚,并没有说“必须”处罚。法不外乎情,您跟主管地税机关说明原因,进行纳税申报。即使处罚,应当也是比较轻的。

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丁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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