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一:2016年北京市社保最低工资基数是多少

北京市城镇社保各项缴纳基数如下(北京市分为下图几种缴纳方式):

二: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您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从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月增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49.9元。谢谢阅读!

三:扣了社保拿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您好!扣了社保拿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合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应发工资,不是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谢谢阅读!

四:2016年北京社保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您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从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月增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49.9元。谢谢阅读!

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吗

不包含社保部分。

最低工资不包含: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3]

最低工资不包含: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六:入社保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按照规定,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保金额包括在最低工资里,也就是说如果扣除社保前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就是合法的。

七:北京市2015年社保缴费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今年七月,北京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进一步增加将不低于10%。这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宋丰景副局长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昨天,市人大透露了民生。据宋丰景 介绍那些努力提高收入的收入水平在2008年谁将会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预算,将确保不低于10%的最低工资增长。据今年七月计算不低于730元月收入的城市200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将至少在800元以上。 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加快研究步伐,推出了“北京内部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的一年。关于如何提高给全市各企业的生产线工人工资问题上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加快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当工人工资上涨,增加生产线工人和工人倾斜低收入水平的建议。 会还发布了“关于2008年工资指导线企业的通知”,并继续出版“2008年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劳动力成本和经营状况,”提供依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而下要求工资水平的技能,指导后期适度增长。据悉,2008年新的1000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八:最低工资 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吗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三大特点: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从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超时工作所得的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岗位上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津贴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津贴;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劳动报酬,一些非劳动报酬的福利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将其排除。

九:我想问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扣社保前还是扣社保后

最低基本工资是社保前的。

另外,社会保险个人也缴不了这么多啊。

十: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在哪里公布

北京市2017年没有出台调整最低工资的规定,依然执行北京市人社局(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的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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